特區的成立
·根據《基本法》,制定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正常運作所需的法例,並在有需要 時,修訂和廢除一些法例;
根據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
批准税收和公共開支;
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
同意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
臨時立法會主席參與提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 員會的6名香港委員;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之前,處理其他須由臨時立法會處理的事 項。
同一項決議又規定,臨時立法會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任行政長官選出後開始運 作,直至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產生為止。臨時立法會的任期不得超越一九九八 年六月三十日,而臨時立法會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通過的法例,須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成立後隨即實施。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四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了籌備委員會的工 作報告,該份報告已全面交代臨時立法會的組成和選舉事宜。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推選委員會選出60位臨時立法會議員。一九九七年 一月二十五日,臨時立法會在深圳舉行首次會議。其後,臨時立法會及其屬下委員會的 所有會議均在深圳舉行,直至六月三十日。在這段期間,臨時立法會審議並通過13條 必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立即生效的法例;通過一九九七至九八年度財政預算;通過 了使法官的任命生效所需的議案,其中包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終審法院常任法官、終 審法院非常任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以及通過了本身的議事程序。臨時立法會所通 過的條例草案和議案,全部根據《香港回歸條例》得到確認和生效。至於《香港回歸條 例》本身,是於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隨即通過的。
自七月一日以來,臨時立法會例會一直逢星期三下午在立法會會議廳舉行,處理的 工作包括審議條例草案、動議辯論和質詢,以及提交報告、附屬法例和其他文件。
兩個臨時市政局和臨時區議會
行政長官在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宣布,兩個提供衛生和文康服務的市政組織,即 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所有在任的議員均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之後,繼續在兩個分 別取代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的臨時市政組織服務。每個市政組織的議席均增至50個。 換言之,臨時市政局有9名新委任議員,臨時區域市政局有11名新委任議員。兩個臨時 市政局的任期將不遲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結束。
在地區層面,行政長官委任了468名議員進入18個臨時區議會。由一九九七年七月 一日起,前區議會臨時區議會取代。臨時區議會的主要功能,是就影響區內居住或工 作人士的問題,向政府提供意見。(詳情請參閱第3章。)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
《中英聯合聲明》清楚界定了中英聯合聯絡小組的職能和角色。根據《聯合聲明》 的協定,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在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之前會繼續運作,並舉行會議。
7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