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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
是要阻止以商業形式刑事侵犯版權。當局又修訂版權條例的條文,範圍包括租賃權、表 演權和海關在邊境採取的措施。修訂這些條文,是為了符合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 議,使香港能履行締約成員的義務。
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
政府於一九九四年三月制定的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條例,自動為合資格 人士的原創集成電路的布圖設計(拓樸圖)提供保護,有關布圖設計(拓樸圖)毋須在 本港註冊或存放。
消費者委員會
在一九七四年成立的消費者委員會(簡稱消委會),是一個法定團體,專責保障和 促進消費者在購買貨品、不動產,以及獲提供服務方面的權益。消委會的主席、副主席 及另外20名委員來自社會上各行各業,全部由總督委任。消委會成立不同的研究及工 作小組,處理保障消費者權益的特定工作。
消委會辦事處由總幹事掌管,職員人數共114名。辦事處分為下述7個組別,各自 擔當不同的職責:行政組、投訴及諮詢組、新聞及刊物組、法律事務組、研究及試驗 組、普查組及營商研究組。消委會的工作範圍甚廣,包括制訂有關保障消費者的新措 施、研究各行業的競爭情況和經營手法、調解消費者的糾紛、發布資料消息及擧辦消費 者教育活動、進行產品試驗及深入的研究和普查工作、研究與消費者事宜有關的諮詢文 件和報告並作出回應。
年內,消委會的主要工作,是完成一連串有關特定行業的競爭情況研究,並根據這 些研究的結果擬定最後報告,提出合適的建議,維持及促進本港各行業的競爭。消委會 分別在一月、三月和七月,發表廣播業、電訊業及私人住宅物業3項研究報告。
「廣播業競爭研究報告」建議設立發牌和規管制度,以促進電視廣播業的競爭,配 合業內瞬息萬變的情況。消委會建議根據傳送網絡經營人和節目或服務供應商須分開領 牌的原則,設立監管架構,簡化監管體制。擬議體制的其中一個主要特點,是增設一個 新的決策科,綜合處理廣播、電訊及資訊科技各方面的事宜。政府在七月初作出回應, 贊同消委會多項建議。政府同意把節目的傳送和節目的內容分開處理是有一定好處,並 指出自選影像服務的發牌制度將會分開規管這兩項事宜。
政府認為現時文康廣播科、廣播事務管理局及電訊管理局已緊密合作,因此毋須成 立新的決策科,不過,政府在一九九八年檢討廣播事務時,會再考慮有關問題。政府接 納的其他建議,包括減低兩間商營電視廣播持牌機構繳交的版權費、撤銷電訊持牌機構 根據電視條例競投牌照的限制,並把跨媒體經營的限制對象擴大至報章經營者。
「電訊市場競爭研究報告」探討自一九九五年七月開放本地固定電訊網絡服務市場 以來所引致的競爭情況,確定妨礙競爭的因素,並提出促進有效競爭及為消費者帶來最 大利益的建議。研究集中探討本港電訊業的4大範疇,即市場結構、收費結構、消費者 福利及規管架構。政府在一九九六年九月作出回應,接納消委會大部分的建議,其中多 項建議,政府已予實施或正在實行,例如現有固定電訊網絡服務牌照所載的條文,已顧 及消委會關注的大部分事項。政府又打算在一九九六至九七立法年度提交條例草案,修 改電訊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