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署轄下設有商標註冊處和專利註冊處,是發展本港知識產權保障制度的重 點機構。該署現正積極探討有關改革商標、專利、版權及設計法例的建議。一九九五年 十一月,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同意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根據現正擬備的本地 化法例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仍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繼續保護各類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世界貿易組織修訂)條例在一九九六年五月制定,目的是使香港能履行 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國際責任,加強保護知識產權。專利條例草案,除規定授予短 期專利外,亦規定根據其他地方所頒授的專利,授予獨立的專利,該條例草案在一九九 六年七月提交立法局審議。版權條例草案的初稿已於一九九六年十一月發表,諮詢公眾 意見;註冊外觀設計條例草案初稿則於一九九六年十二月發表。
商標及專利
商標註冊處負責原創商標的註冊事宜。貨品和服務商標的註冊,是根據商標條例辦 理的。申請註冊程序詳載於商標規則內。任何商標須符合商標條例的規定,方可在本港 註冊。年內,該處共接獲註冊申請16410宗,其中13378宗與貨品有關,3032宗則與 服務有關。年內獲註冊的商標共有11720個,較一九九五年的10940個,增加7%。申 請人的原籍主要是:
香港
2 685
德國
536
美國
2 651
瑞士
422
日本
1 221
意大利
358
法國
724
台灣
275
英國
629
英屬維爾京群島
242
截至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註冊商標總數達88428個。
專利註冊處不是負責原創專利的註冊事宜,而是為英國所頒授的聯合王國專利或歐 洲專利局所頒授的歐洲(聯合王國)專利註冊。根據專利權註冊條例的規定,凡已獲得 聯合王國專利或歐洲(聯合王國)專利的人士,得由頒授當日起計5年內,申請把該項 專利在香港註冊。在香港註冊後,專利持有人獲得的權利,與在英國註冊所得者相同, 一如該項專利是在英國頒發而延用於香港。這些權利與英國專利同日生效,直至專利在 英國告終為止。年內在香港註冊的專利共2205項,較一九九五年的1960項增加 12.5% • 。
版權
政府在一九九五年修訂版權條例的刑事條文,大幅增加對侵犯版權的刑罰,以及對 重犯的違例人士訂立另一級較高刑罰。持有侵犯版權物品作貿易或商務用途,最高刑 罰是每件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兩年。持有用作製造侵犯版權物品的印版,可被判處罰款 25萬元及監禁4年。
在一九九六年五月,政府進一步把刑事條文的範圍擴大,使在香港以外地區製造侵 犯版權物品以供輸回香港的行為,亦屬違法。違例者如再被定罪,刑罰會增加一倍。此 外,從事翻版活動的法團或合夥經營公司的管理階層,現時亦可被判處同一刑罰,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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