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港設立分行,有關的資產規定為160億美元。如金管局認為發給牌照有助於促進香港作 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利益,則即使申請銀行不符合資產規定亦可能獲發牌照。
無論海外銀行在本港進行港元抑或其他貨幣業務,均不會遭遇重大障礙。不過,在 一九七八年以後獲發牌的海外銀行,只能開設一間分行;這項措施旨在避免零售銀行過 多的現象。有關限制已於一九九四年九月予以放寬。現時外國銀行獲准在不同大廈,分 別開設一間地區辦事處及一間後勤辦事處,以便進行策略性籌劃、與往來銀行及公司聯 絡,以及處理和結算分行的交易。這是為了讓外國銀行把部分業務遷往租金較低廉的地 區,從而減低其經營成本。這項放寬限制措施,亦適用於外國有限制牌照銀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底時,本港共有182間持牌銀行,其中有31間在本港註冊。各持 牌銀行在本港共開設1476間分行,外國銀行則設有157間代表辦事處。一九九六年十 二月底時,所有持牌銀行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23,750億元。
持牌銀行可接受任何數額及期限的公眾存款,而且只有這類銀行方可經營來往戶口 或儲蓄戶口業務。所有持牌銀行均必須成為香港銀行公會(銀行公會)的成員。該會的 利率規則,對港元儲蓄存款和最初存款期限少於7天的港元定期存款,規定其最高利 率,但款額在50萬元或以上的存款則無限制,銀行可自行釐定最高利率,以爭取客 戶
有限制銀行牌照的申請人,必須擁有已發行及實收資本最少一億元。有限制牌照銀 行可接受公眾任何期限的通知和定期存款,但存款額不得少於50萬元。至於所定的利 率,則不受任何限制。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底時,本港共有62間有限制牌照銀行,對客 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429億元。
有限制牌照銀行在宣傳刊物和廣告內可用「銀行」一詞介紹公司業務,但必須以 「有限制牌照」、「商人」、「投資」或「批發」等詞形容。為免與持牌銀行混淆,「零售」 或「商業」等字眼則一律不得採用。申請有限制牌照銀行資格的海外銀行,可在本港以 分行或附屬機構的形式經營。如以分行的形式經營,則可採用銀行的註冊名稱,不論該 名稱是否包括「銀行」一詞或其衍生詞,但「有限制牌照銀行」等字樣必須一併顯著列 出。
接受存款公司除須符合適用於其他認可機構的準則外,其股本更需半數或以上由一 家銀行擁有(或在特殊情況下,由另一間受全面監管的金融機構擁有),方可獲得註 冊。接受存款公司必須有實收資本最少2,500萬元,並只准接受不少於10萬元的存款, 存款期限最少為3個月。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底時,本港共有接受存款公司124間,對客 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155億元。
證券商、投資顧問、商品交易商及商品交易顧問、槓桿式外匯買賣商以及有關代 表,均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為取得註冊資格,這些人士均須符合證券 條例、商品交易條例、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的規定。 一九九六年底時,共有17892名註冊人。715名註冊公司證券商中,241人來自海外; 474名商品交易商中,則有78人來自海外。
只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簡稱聯交所)的會員,才可在聯合交易所進行買 賣。一九九六年底時,聯交所共有公司及個人會員563名。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 ( 簡稱期交所)的股東,必須取得會員資格,才可在期交所進行買賣。一九九六年底 時,期交所共有會員13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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