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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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商船(海員)(一九九四年)、商船(海上貨物運輸)(一九九四年)、海上傾 倒物料(一九九四年)、商船(班輪公會)(一九九四年)、核材料(關於運載的法律 責任 ) ( 一九九四年)、鑄幣(一九九四年)、生物武器(一九九五年)、航空保安 (一九九五年)、專利權(一九九五年)、註冊外觀設計(一九九五年)、版權(一九 九五年)、捕鯨業(一九九五年)、海底電纜電報(一九九六年)、移交逃犯(一九九 六年)、空運(一九九六年)、官方保密(一九九六年)。
聯合聯絡小組也就多項跨越一九九七年的主要合約達成共識。這些合約包括:中華 電力有限公司的管制計劃協議(一九九二年);提供公用電子貿易服務(一九九二 年);收費電視牌照(一九九三年);香港電燈有限公司的管制計劃協議(一九九三 年):新界西堆填區合約(一九九三年);新界東南堆填區合約(一九九三年);新界 東北堆填區合約(一九九四年);香港仔隧道管理合約(一九九四年);4個固定電訊 網絡服務牌照(一九九五年);三號幹線(郊野公園段)的建造、營運和移交專營權 (一九九五年);中華汽車有限公司的新專營權(一九九五年);獅子山和機場隧道、 城門和將軍澳隧道的管理合約(一九九六年);城巴有限公司的新專營權(一九九六 年 ):6個個人通訊服務牌照(一九九六年);衛星電視上行及下行牌照(一九九六 年);新大嶼山巴士有限公司的新專營權(一九九六年)。一九九六年九月,雙方就九 號貨櫃碼頭發展計劃達成共識。一九八六年,聯合聯絡小組同意設立獨立的香港船舶註 冊紀錄冊。
中英聯合聯絡小組機場委員會積極參與籌建新機場的工作。該委員會於一九九一年 根據諒解備忘錄的規定成立。一九九四年,機場委員會就新機場及機場鐵路整體財務安 排的原則達成協議。一九九五年,機場委員會商定香港政府與機場管理局和地下鐵路公 司之間的財務支持協議。一九九六年,雙方全面檢討了機場核心計劃的進展,以及新機 場及機場鐵路財務協議的實施情況。
此外,機場委員會已就航空貨運服務、航空燃料供應服務及飛機膳食服務等7項與 機場有關的專營權達成協議,並就機場管理局條例和機場管理局董事會的成員名單取得 共識。一九九六年五月三十日,機場委員會簽署提早興建新機場第二條跑道的會議紀 要。
聯合聯絡小組仍須處理的工作
雖然聯合聯絡小組已取得上述成果,但仍有不少工作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完 成。這些工作包括政權交接、法律和入境事務。
政權的交接涉及多項問題,例如過渡期財政預算案和有關問題的磋商工作、防務責 任的移交、日後中國駐軍的規管架構、一九九零年檔案協議的落實方法,以及公務員的 未來。
此外,雙方還要為落實一九九六年九月簽署的交接儀式會議紀要而作出安排。根據 政權交接的定義,上述問題全部必須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前解決。
至於法律方面,尚有幾項問題仍未解決,例如,目前約有8個關於法律本地化的項 目仍待處理,而香港現行法例為適應基本法而作修訂的形式也須早日商定。此外,雙方 須取得協議的項目,還包括多條國際公約繼續有效的事宜,以及相互承認和執行民商事 判決雙邊協議談判計劃的開展。再者,一些根據現行計劃處理的雙邊協定(司法互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