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一本英漢法律辭彙,收錄出現在已具中文真確本法例中的法律和相關詞語。第二版載有 約 15 000詞條,已於一九九六年六月出版。第三版將於一九九七年底或一九九八年出
版。
直至一九八九年為止,香港的法例都是載於全套共32冊的「香港法律」匯編內,但 自一九九零年起,香港法例改以活頁形式出版,日後並會不時修訂。此外,所有新法例 都會在香港政府憲報刊登。
英國法律應用條例規定,英國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規中,凡可應用於香港情況或本港 居民的,應酌情修改後加以應用。根據該條例,若干英國法令亦適用於香港,例如英國 1816年人身保護法令。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該條例將被基本法取代。基本法規定, 香港特別行政區須實行香港原有的法律。因此,根據上述條例適用於本港的英國法令條 文,將重新制定為本地法例。
聯合王國法例,可直接或經女皇會同樞密院的命令在本港施行。這些權力實際上主 要行使於對本港國際地位有關的事項上。由女皇會同樞密院頒發的英國1988年多邊投 資保證代理(海外屬土)令,便是一例,目的是在香港實施聯合王國與其他締約國所簽 訂的條約。
為確保香港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之前具備一套完整的法律,並由本港的立法機關賦予 法律權力,當局必須以本地法例,取代適用於香港的聯合王國法例。1985年香港法令 授權香港立法機關,如果成文法是關乎若干範疇,包括民用航空、商船航運、逃犯和知 識產權等事宜,或因須使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協議生效,則可對屬於香港法律一部分的任 何成文法則,作出修訂或予以廢除,以及制定可在香港以外地方運用的法例。
當局現已制定若干範疇的本地化法例,包括海事裁判權、海洋污染、商船航運、民 用航空、硬幣發行、傾物入海、保障貿易權益及生物武器等,並正進行其他方面的立法 工作。
律政署成立了一個法律本地化及適應化小組,負責就現時適用於本港的聯合王國法 例本地化的工作,以及對本港法例適應化事宜提供意見,以確保能配合一九九零年四月 頒布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此外,各決策科亦已完成其職責範圍所涉及的條例的檢 討工作,以便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或稍後作出適當修訂。
人權
香港遵行多項有關人權的國際公約。香港在一九七六年引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 際公約,以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英聯合聲明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 別行政區基本法均保證:這兩項公約中適用於香港的條文,在一九九七年後仍繼續有 效。
政府於一九九一年頒布人權法案條例,使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條文得以 在本港法律中實施。同時,為香港制定的英皇制誥業已修訂,以確保所制定的法例,均 不能違反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免限制在香港現可享有的權利 和自由。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於一九九四年引進香港。根據公約的規定,香港須在尊重兒童 權利及保障他們權益方面承擔國際義務。為此,有關香港的第一次報告,已於一九九六 年初呈交聯合國,並於同年十月經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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