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組織架構

政府制定土地及工務政策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有足夠土地應付公營部門和私 營機構的需求;按照土地用途分區及發展策略,發揮土地的最佳效用;以及確保基 礎設施與屋宇建設的發展可以互相配合。

規劃環境地政司是有關委員會的主席,這委員會除負責監察本港土地發展的一 般進度外,並須考慮和審批詳細的規劃大綱、發展藍圖和發展計劃圖。規劃環境地 政司亦兼任城市規劃委員會主席,並負責環境保育的政策事宜。

除負責制定政策職務外,規劃環境地政司還須監察屋宇署、渠務署(聯同工務 司)、環境保護署、地政總署、規劃署和以營運基金形式運作的土地註冊處等部 門的運作,以及監察漁農處、土木工程署、機電工程署、海事處和拓展署的部分工 作。

工務司負責監察建築署、土木工程署、渠務署、機電工程署、路政署、拓展署 和水務署擔任的工務代理事宜,並制定有關政策。工務司同時監管建築署(部 分)、土木工程署、機電工程署及水務署服務的運作事宜,亦負責管理渠務署的污 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新機場工程統籌署在一九九一年二月成立,負責統籌有關機 場核心工程事宜,該署亦撥歸工務司管轄。

規劃工作

規劃署負責根據規劃環境地政科及房屋科的政策指令,執行有關城市規劃的工 作。年內,規劃署的工作包括就現行的城市規劃條例草擬修訂條例草案;檢討全港 發展策略;修訂新界西北、西南及東北次區域發展策略,以及香港規劃標準與準 則;物色房屋用地、評估房屋需求及為房屋和其他主要土地用途預測土地供應量; 以及就港口及機場發展策略、都會計劃選定策略和鄉郊規劃及改善策略展開跟進工 作。

該署並負責為各區的未來發展進行規劃和管理,包括協調各方面的市區重建工 作,以及對指定鄉郊地區的違例發展,執行管制行動。

城市規劃條例的檢討工作

香港的城市規劃條例於一九三九年制定。一九八七年,行政局頒令全面檢討該 條例,以期制定新法例,配合不斷轉變的環境。

當局於一九九一年就城市規劃條例的全面檢討,諮詢市民意見。作為檢討工作 的一部分,當局成立一個特別委員會,專責研究因規劃工作所引起的複雜兼具爭議 的補償與徵值事宜。該委員會在詳細考慮各界人士所提交的意見書及觀點後,已於 一九九二年完成工作,向總督提交報告。

當局已就所收到的公眾意見和特別委員會的建議完成分析,並會在一九九五至 九六年度立法局會期內,將現行條例的修訂條例草案提交立法局審議。

香港規劃標準與準則

這是供政府使用的規劃標準和準則手冊文件,就各類土地用途和設施制定數 量、比例、位置和地盤規定的準則。該手冊適用於規劃研究、擬訂或修訂城市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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