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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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根據

任何院校如在一天內為20名或以上學生,或在同一時間內為8名或以上學生 提供教育,其辦學方式必須符合有關法例的規定。所有學校,包括幼稚園、中小學 及商科學校,均須遵守教育條例的規定。該條例就學校、教師及校董的註冊,以及 強迫6歲至15歲兒童上學的事宜作出規定。教育規例所涉及的範圍包括健康及安 全、費用及收費,以至教師資歷等事項。

職業訓練局條例監管科技學院、工業學院、訓練中心,以及弱能人士技能訓練 中心,而專上學院條例則對提供大專教育範疇以外的專上課程院校加以監管。香港 考試局及香港學術評審局是負責監管教育素質的兩個重要法定機構。教育獎學基金 條例則就多項由市民慷慨捐助的獎學金管理事宜,作出規定。

非本地高等及專業教育(規管)條例草案於一九九五年十一月八日提交立法 局。該草案旨在制訂法律架構,規管非本地高等教育機構或專業團體在香港開辦頒 授非本地資格的課程水準,以保障修讀該等課程的學員。

政府的角色

教育統籌司主管布政司署的教育統籌科,負責制定及檢討教育政策,從政府的 財政預算獲取撥款,就教育事宜與立法局聯絡,以及監察所有教育計劃,使能有效 推行。

教育署署長掌管教育署,負責推行幼稚園、小學及中學的教育政策。此外,亦 直接管理所有官立學校及課程發展處。

教育署的主要職責包括:提供及分配官立及資助學校學位予升讀小學、初中、 高中及中六程度課程的學生,發展學校課程,監察教學標準,以及管理有關撥用公 帑資助學校的事宜。此外,該署亦參與發展和檢討教育政策。

社會參與

社會人士透過在各個層面的參與,在教育體系的策劃、發展及管理方面擔當重 要角色——在教育統籌委員會、教育委員會、課程發展議會、大學教育資助委員會 及研究資助局等諮詢組織,在職業訓練局、香港考試局及香港學術評審局等行政組 織,在學校的校董會,以及在高等教育院校的管治組織,都佔有席位。當局會就現 有教育政策及做法的重大改變,進行廣泛諮詢,並會透過定期公眾論壇,收集市民 意見。

教育統籌委員會

教育統籌委員會(簡稱教統會)按照社會的需要,就整個教育制度的發展向政 府提供意見。教會的職權範圍包括訂定整體教育目標;制定政策及根據可運用的 資源,建議推行各項方案的緩急次序;統籌及監察不同程度的教育策劃和發展工 作,以及推動教育研究。

教統會有16名成員,其中14名(包括主席在內)是從社會人士中選任,目的 在於匯聚多方面的個人經驗和專業意見,集思廣益,共同研究教會檢討的事宜。 教會的成員包括師訓與師資諮詢委員會主席、教育委員會主席、大學教育資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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