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家庭傭工
外籍家庭傭工獲准受僱來港工作的條件,在於傭工本身須具有該方面的工作經 驗,而其僱主必須是香港的真正居民,可以為傭工提供合理的聘用條件,包括薪金 及住宿安排,並且願意負責傭工在本港的生活費用,以及把他們送返原居國家的費 用。
在過去數年,本港對外籍家庭傭工的需求穩定上升。年內,在本港工作的這類 家庭傭工有157026名,較一九九四年的141 368名,增加11.1%;這些外籍家庭 傭工中,菲律賓公民約佔83.5%
職業介紹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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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組執行僱傭條例第XII部和職業介紹所規例的規定,透 過發牌制度,監管職業介紹所的運作。年內,勞工處發出的牌照達1185個。
港外就業
勞工處轄下的港外僱傭事務組,執行往香港以外地區就業合約條例,以保障由 外地僱主所聘請,前往外地工作的本地僱員的權益。所有體力勞動僱員或月薪不超 過兩萬元的非體力勞動僱員的僱傭合約,均須由勞工處處長核簽。年內,勞工處核 簽的合約共16份。
工業安全 --
當局於七月完成有關工業安全的全面檢討,並發表諮詢文件。政府現正實施有 關建議。其中一項主要建議,是透過改善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東主及工人的 安全意識,長遠地改善工業安全的表現。
勞工處的工廠督察科執行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和附屬規例的規定。該等規例就 所有在工廠、食肆和貨物搬運機構、建築及工程地盤,以及其他工業經營場所內服 務的工人,訂定安全和健康規定。工廠督察會就如何提供和維持一個既安全又健康 的工作場地,向廠方提供指導和協助。此外,工廠督察科亦負責調查工業意外和危 險事故。
工廠及工業經營(起重機械及裝置)規例第15A條在一月開始生效。根據該 規例的規定,起重機及起重機械的物主必須確保操作員符合資格,並持有有效證 書。工廠及工業經營(安全主任及安全督導員)規例的修訂條文於六月開始實施。 根據該規例,承建商或東主如在屬下一個或多個建築地盤,或在一間或多間船廠僱 用100名或以上的僱員,便須聘請一名安全主任;承建商或東主如在屬下任何建築 地盤或船廠僱用20名或以上的僱員,則須聘請一名安全督導員。
工廠及工業經營(懸空工作台)規例亦於七月開始生效,其中一條有關經訓練 操作員須持有證書的條文,預計於六個月後開始實施。該規例訂定有關建造及操作 懸空工作台的安全標準。
為推廣安全管理及自我規管,安全計劃推廣組協助在廠內設立安全委員會,成 員包括僱主和僱員在內。截至年底,在該組協助下,共有339個安全委員會成立。 該組亦協助管方和工人鑑別和評估工作危害,並籌劃安全及健康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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