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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署轄下設有商標註冊處和專利權註冊處,是發展本港知識產權保障制 度的重點機構。該署現正積極探討有關改革商標、專利、版權及設計法例的建議。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同意香港在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根據 現正擬備的本地法例及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後仍適用於香港的國際公約,繼續保 護各類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世界貿易組織修訂)條例草案在一九九五年十月提交立法局,以便 香港履行作為世界貿易組織成員的國際責任,加強保護知識產權。
商標及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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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處負責原創商標的註冊事宜。貨品和服務商標的註冊,是根據商標 條例辦理的。申請註冊程序詳載於商標規則內。任何商標須符合商標條例的規定, 方可在本港註冊。
年內,該處共接獲註冊申請16553宗,其中13816宗與貨品有關,2737宗則 與服務有關。年內獲註冊的商標共有10940個,較一九九四年的8700個,增加 24%,申請人的原籍主要是:
香港
2 680
德國
533
美國
2 582
意大利
350
日本
1 224
瑞士
343
法國
612
台灣
276
英國
607
澳洲
204
迄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註冊商標總數達81339個。
專利權註冊處不是負責原創商標的註冊事宜,而是為英國所頒授的聯合王國專 利權及歐洲專利局所頒授的歐洲(聯合王國)專利權註冊。根據專利權註冊條例的 規定,凡已獲得聯合王國專利權或歐洲(聯合王國)專利權的人士,得由頒授當日 起計5年內,申請把該項專利權在香港註冊
在香港註冊後,專利權持有人獲得的權利,與在英國註冊所得者相同,一如該 項專利權是在英國頒發而延用於香港。這些權利與英國專利權同日生效,直至專利 權在英國告終時為止。
版權
年內在香港註冊的專利權共1960宗,較一九九四年的1500宗增加31%。
一九九五年五月,政府修訂版權條例的刑事條文,大幅增加對侵犯版權的刑 罰,以及對重犯的違例人士訂立另一級較高刑罰。持有侵犯版權製品作貿易或商務 用途,新的最高刑罰是每件罰款25,000元及監禁兩年。持有用作製造侵犯版權作 品的印版,可被判處罰款25萬元及監禁4年。其後如再被定罪,刑罰則會增加一 倍。
此外,從事侵犯版權的法團或合夥經營公司的管理階層,現時亦可被判處同一 新刑罰。修訂的目的,是要阻止以商業形式刑事侵犯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