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干預保險公司的業務。保險業監督亦可採取補救或預防措施,以保障投保人和索償 人的權益,包括規限保費收入、限制新業務、把資產託管及申請把公司清盤。

多項法例修訂及附屬法例在年內生效,以改善保險規管,加強對投保人的保 障。由一九九五年五月起,一般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必須在本港持有足夠的資產, 以備保險公司萬一無償付能力時,特別是涉及越境無償付能力法律程序時,可以應 付本港投保人的合法索償

由一九九五年十月起,人壽保險公司持有的償付能力保證金,須按業務所承擔 的風險基數釐定,以取代定額償付能力保證金。當局在七月間亦修訂法例,簡化保 險公司之間業務轉讓的程序及准許保險業監督與其他金融服務規管機構交換資料。

保險業經諮詢政府意見後,已擬訂一些自我監管措施,以加強保險業的專業紀 律,其中包括採用兩項保險業業務慣例聲明,規定長期保險合約及一般保險業務合 約的擬訂方法;並成立保險索償投訴局,以提供一個獨立途徑,處理因私人保險單 出現糾紛而提出的索償。

當局已制定一項授權法例,以支持保險業的自我監管制度,規定除註冊保險代 理人或核准保險經紀外,其他人士均不得作為保險業中介者。該法例在一九九五年 六月生效。保險公司並須依法遵守保險代理管理守則。自我監管制度旨在提高業內 專業水平,有助本港發展為國際保險業中心。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為自願成立的職業退休計劃設立註冊制度。保險業監理專員 身為職業退休計劃註冊處處長,負責規管私營機構的退休計劃。該條例旨在確保承 諾給予僱員的退休計劃利益,可在到期時支付。該條例規定所有在香港營辦及由香 港營辦的計劃,必須向處長申請註冊或豁免。

所有註冊計劃均須遵守若干基本規定,其中包括資產分開——計劃的資產須 與該計劃的僱主及管理人的資產分開及有所區別;獨立受託人——須委出最少一名 獨立受託人,該名受託人不得是有關僱主、其僱員或有關連人士;受限制投資項目

——不得自計劃的資產中,貸款予計劃的有關僱主或其有關連人士,計劃亦不得過 度投資於有關僱主所經營的業務;提供款項——計劃的資產須足以應付其既有總負 債;獨立核數及精算檢討;及每年向處長提交財務報表。此外,還須向計劃成員披 露有關計劃的營辦資料。

一九九五年七月,當局修訂職業退休計劃條例,其中包括修改匯集協議計劃的 資產必須分開的規定,准許在一些證券市場投資,以及闡明關於集團計劃運作和公 布更改計劃細則的規定。有關修訂旨在解決管理計劃及把計劃的資產投資時所遇到

的實際困難。

年底時,已登記的計劃共12309項,涉及的僱員共687800名,而獲豁免的計 劃則有1069項。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當局繼制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後,於一九八九年五月成立了證券 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簡稱證監會)。就徹底改革本港證券業的法例,及實施證 卷業檢討委員會於一九八八年五月提出的部分主要建議而言,制定上述條例標誌着 首個重要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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