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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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該名稱是否包括「銀行」一詞或其衍生詞,但「有限制牌照銀行」等字樣必須一併 顯著列出。

接受存款公司除須符合若干基本準則外,其股本更需半數以上由本港或外地銀 行擁有,方可獲得註冊。接受存款公司必須有實收資本最少2,500萬元,並只准接受 不少於10萬元的存款,存款期限最少為3個月。一九九四年底時,本港共有接受存 款公司137間,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200億元。

證券商、投資顧問、商品交易商、商品交易顧問,這幾類人士的代表,以及槓 桿式外匯買賣商,均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註冊。為取得註冊資格,這些 人士均須符合證券條例、商品交易條例、槓桿式外匯買賣條例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 察委員會條例的規定,包括接受「適當人選」測試。一九九四年底,獲准註冊的有 14 191人。421名註冊公司證券商中,有199人來自海外;128名商品交易商中,則 有54人來自海外。

只有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簡稱聯交所)的會員,才可在聯合交易所進行買 賣。迄年底,聯交所共有公司及個人會員563名。香港期貨交易所有限公司(簡稱期 交所)的股東,必須取得會員資格,才可在期交所進行買賣。一九九四年底時,期交 所共有會員115名。

根據保險公司條例規定,保險公司須獲得保險業監督批准,才可在本港營業。 迄年底,獲准在本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共有229間,其中126間是海外公司,分屬 29個國家。

金融業的監管

政府一直致力為金融業提供一個有利環境,並加以適度的監管,務求盡量保持 優良的商業標準,以維繫人們對金融制度的信心,但卻不會在行政或財政方面,作 出不必要的干預。

銀行業條例授權香港金融管理局(簡稱金管局)對銀行,有限制牌照銀行和接受 存款公司,實行審慎監察。該條例就監管認可機構方面作出規定,主要目的是為存 戶提供一定保障,並促進銀行體系的整體穩定及有效運作。

金管局已擴大監管方法,不再單靠實地審查。雖然實地審查依然是監管程序中 不可或缺的一環,但金管局同時也進行非實地審查,以及與認可機構舉行審慎監管 會議,以補不足。非實地審查包括分析有關機構所提交的定期統計報表、帳目以及 其他管理資料,從而評估該等機構的表現,以確定是否有違銀行業條例的規定。完 成上述審查工作後,金管局便與有關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進行深入會商,討論該等 機構的業績、前景以及應予關注的地方。金管局採用這種較廣泛的監管方法後,更 易找出須加注意的地方,以便在實地審查時加以跟進。

作為國際金融中心,本港的銀行監管政策與國際標準看齊,尤其是巴塞爾銀行 監管委員會所建議的標準。巴塞爾委員會在一九九二年發出一套最低監管標準,而 10國集團國家已同意採用這套標準,來監管國際銀行集團及其跨國機構。制定這套 標準,目的在於提供更多保證,使國際銀行日後的運作,均會受到有效的綜合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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