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當局就申請發給銀行牌照的本地註冊機構及海外機構,制定不同的認可資格準 則。在本港註冊的申請人,須符合其股本大部分由本港股東實益擁有的準則,或獲 總督會同行政局認為申請人與本港關係密切。此外,本港申請人亦須有實收資本最 少1.5億元,及曾作為認可機構經營最少10年。有關資產(減去對銷項目後的淨值) 及公眾存款的最低要求,則分別為40億元及30億元。

海外註冊銀行申請在本港設立分行所必須符合的資產額(減去對銷項目後的淨 值)為160億美元。不過,如申請銀行享有很高聲譽,或所屬註冊國銀行在港開設分 行為數不多,則基於特殊情況,亦可能獲發牌照。

海外銀行在本港進行無論是港元抑或其他貨幣業務,均沒有遭遇重大障礙。不 過,在一九七八年以後獲發給牌照的海外銀行,須遵守只能開設一間分行的規定; 這項措施旨在避免零售銀行過多的現象。然而,這項限制已於一九九四年九月予以 放寬。現時外國銀行獲准在不同大廈,分別開設一間地區辦事處及一間後勤辦事 處,以便進行策略性籌劃、與往來銀行及公司聯絡,以及處理和結算分行的交易。 放寬這項限制,目的在於讓外國銀行把部分業務遷往租金較便宜的地區,從而減低 其經營成本。這項放寬限制措施,亦適用於外國有限制牌照銀行。

一九九四年底時,本港共有180間持牌銀行,其中有32間在本港註冊。各持牌 銀行共開設1464間分行,外國銀行則在本港設有157間代表辦事處。迄年底,持牌 銀行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18,840億元。

持牌銀行可接受任何數額及期限的公眾存款,而且只有這類銀行方可經營來往 戶口或儲蓄戶口業務。香港銀行公會(持牌條件規定所有持牌銀行均為該公會的成 員)訂有利率規則,對最初存款期限不超過15個月的港元銀行存款,規定其最高利 率,但款額在50萬元或以上的存款則無限制,銀行可自行釐定最高利率,以爭取客 戶。

利率規則在十月一日局部取消。香港銀行公會取消一個月以上港元定期存款的 利率上限。這是分階段撤消利率上限計劃的首項措施。根據該計劃,所有超過24小 時定期存款(佔現時受利率規則管限定期存款的95%)的利率限制,將於一九九五年 四月一日撤消。至於24小時通知存款,則會在一九九五年餘下時間逐步降低存款限 額,直至完全取消,但須經金管局及銀行公會信納這做法不會損害本港金融及銀行 體系的穩定。

有限制銀行牌照的申請人,必須擁有已發行及實收資本最少一億元,同時要在 所有權、聲譽及管理素質方面,符合若干準則。如屬海外註冊者,申請人所屬國家 必須對申請人有-

分監管。有限制牌照銀行可接受任何期限的公眾存款,但存款額 不得少於50萬元。至於所定的利率,則不受任何限制。一九九四年底時,本港共有 63 間有限制牌照銀行,對客戶的存款負債總額為370億元。

有限制牌照銀行在宣傳刊物和廣告內可用「銀行」一詞介紹公司業務,但必須以 「有限制牌照」、「商人」、「投資」或「批發」等詞形容。為免與持牌銀行混淆,「零售」 或「商業」等字眼則一律不得採用。申請有限制牌照銀行資格的海外銀行,可在本港 以分行或附屬機構的形式經營。如以分行的形式經營,則可採用銀行的註冊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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