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法律制度

由一九九二年七月起,經修訂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賦予署長酌情權,即 使被刑事起訴的申請人,其收入資金的可動用財政資源超過12萬元的限額,署長 為維護司法公正,可酌情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因此,被控以刑事罪行的絕大多 數人士,均合資格獲法律援助。

年內,法律援助署在辦理刑事案件方面的總開支為1.51億元。共接獲5160宗 申請,其中3401宗獲得批准。

法律援助政策檢討

一個跨部門工作小組已於七月完成有關本港法律援助法例、政策及工作的全面 檢討,這項檢討已收納各界人士對一九九三年四月發表的諮詢文件所提出的意見。

政府接納工作小組提出的25項建議,旨在改善現有的法律援助服務。部分建議 是要切合市民對法律援助的需求,讓更多市民可以獲得援助,包括為「夾心階層」擴 大法律援助輔助計劃的範圍,以及把法律援助署署長現時可酌情豁免刑事案件申請 人接受經濟審查的權力,延伸至值得受理的人權法案民事案件。

各界人士對法律援助署以政府部門身份運作,表示日益關注。為回應這方面問 題,工作小組建議成立一個獨立的法律援助服務局,用以監督法律援助署及當值律 =師服務所推行的法律援助工作,並就法律援助政策和有關撥款需求,向政府提供意 見。此外,法律援助服務局亦會研究能否及須否採用其他方法,以加強法律援助工 作的獨立性,其中包括成立一個非政府機構,負責處理法律援助服務的日常管理工 作。

若要實施工作小組的大部分建議,則須修訂有關法例。預計可於一九九四至九 五年度立法會期內制定所需法例,而各項建議將可在一九九五年四月前生效。

法定代表律師

繼法定代表律師條例於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生效之後,法律援助署署長獲委任 為首位法定代表律師。該署並成立一個獨立部門,由一位高級律師及其輔助人員專 責代表法律上缺乏自行訴訟能力的人士,辦理在本港法庭審理的案件。自成立以來 及迄一九九四年七月,法定代表律師共接獲220宗大多涉及破產管理、無人認領財 產、收養及監護權等事宜的申請。法定代表律師把少於一成的案件交予私人執業律 師進行訴訟,其餘案件則由其本人自行處理。

當值律師服務

當值律師服務計有:提供法律指導的法律輔導計劃、委派代表律師的當值律師 計劃及提供法律資料的電話法律諮詢計劃。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七日前,當值律師服務原稱律師會法律輔導及當值律師計 劃。上述服務由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聯手管理,全數由政府資助,一九九 四至九五年度的資助金額約為5,980萬元。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