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4 — Page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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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經濟審查規定:申請人的可動用財政資源,包括收入和資金,必須不超過12萬 元,才可獲得法律援助。該署計算申請人的可動用財政資源時,會從中扣除若干豁 免額,包括其用來自住的自置樓宇總值、稅款、退休金計劃供款及其本人和受供養 人士的法定生活費用等。至於刑事案件方面,法律援助署署長為維護司法公正,可 酌情向不符合經濟狀況審查的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獲得法律援助的人士,可能 免付任何費用,或須視乎其可動用的財政資源,按照分等級的收費辦法,分擔部分 訴訟費用。

法律援助署署長會委託該署訴訟科的律師或私人執業律師辦理其案件。

民事法律援助

民事訴訟的申請人除經濟上須符合資格外,還須使法律援助署署長信納他具備 合理理由,提出訴訟或對訴訟進行抗辯。

多類民事訴訟,包括交通意外索償、業主與租客的糾紛、工業意外索償、僱員 補償、入境事務、違反合約、專業疏忽及家事法的各項訴訟,均可申請法律援助。 此外,還包括海事、破產及公司清盤的訴訟,其中處理的工作大多涉及為僱員追討 工資及遣散費。

法律援助申請若不獲批准,申請人可向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至於向 樞密院提出的上訴案,則可向覆檢委員會上訴。

年內,法律援助署辦理民事案件方面的總開支為1.06億元;法律援助申請有 20 328宗,其中7066宗獲得批准。該署為受助人追回的款項共達4.33億元。

法律援助署署長同時推行一項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旨在為那些資源超出一般法 律援助計劃所定的經濟限額,但又無能力自行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 援助。這項計劃須自負盈虧,資金來自為申請人追回的賠償金之中扣除的款項。這 項計劃適用於高等法院及上訴法院審理的個人傷亡賠償案件,至於地方法院所審理 的同類案件,其中部分也適用。財政資源總額在12萬元以上但不超逾28 萬元的人 士,均有資格根據這項輔助計劃申請法律援助。受助人如獲勝訴,便須從追回的賠 償額中扣除10%至12.5%不等的款項,撥入法律援助輔助基金內。

年內,該計劃的總開支為500萬元,共接獲100宗申請,其中57宗獲得批准。

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方面,在本港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聆訊,或在本港裁判法院初庭聆 訊,而轉由高等法院審訊的刑事案被告,或者就裁判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或向上 訴法院及樞密院提出上訴的刑事案被告,均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

至於謀殺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的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濟狀況審查所定的資 格,不論是否有理由提出上訴,法例規定必須為上訴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便上訴人 的律師能夠把一切有關事項呈遞法庭審閱。其他刑事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 濟狀況審查所定的資格,而法律援助署署長又信納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亦可獲受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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