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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裁權。上訴法院負責審理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移交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上訴人 如不服該庭判決,可再向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

高等法院無論審理民事或刑事案件,審裁權均無限制。高等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時,通常只由一位大法官主持。某些案件如誹謗案的審訊,則可援引法律條文的規 定設立陪審團,但這項條文甚少引用。至於刑事案件,則由高等法院大法官會同7 人組成的陪審團審理。倘若大法官有特別指令,陪審團人數可增至9人。被告有罪 與否,全由陪審員裁決。有關在理論上可判處死刑的控罪,陪審團須作出一致裁決 方可成立;其他控罪則只須有5比2的多數裁決便可通過。

地方法院是僅次於高等法院級別的法院,連同新設的首席地方法院法官職位, 共有法官30位,並沒有陪審團的設立。目前,地方法院的民事審裁權限於審裁涉及 款項不超過12萬元的訴訟,而刑事審裁權則限於審判監禁刑期不超過7年的案件, 但謀殺、誤殺及強姦等嚴重案件則除外。以審裁權限而言,家事法庭屬於地方法 院,法官負責審理的案件大部分為離婚案件。

裁判法院審理的案件數目,是所有法院之冠,每年審理的案件,佔本地聆訊案 件總數的九成。目前,本港有68名具專業資格的裁判官,其中包括一名總裁判官和 10名主任裁判官,分別服務於10 所裁判法院,其中兩所在港島,而九龍及新界則各 -有4所。裁判官專責審理刑事案件,所審理的案件範圍很廣。具專業資格的裁判官 獲賦予權力,在判刑權限方面,最高可判監禁3年,而賭博條例某些控罪則最高可 判罰款500萬元。專業裁判官亦審理對兒童及未滿17歲青少年所提出的控罪,但涉 及兇殺的案件除外。除了專業裁判官外,還有11名不具法律專業資格的特委裁判 官,負責處理普通案件,例如亂拋垃圾及輕微交通違例事項等。特委裁判官可判的 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除了上述審理民事及刑事案件的主要法庭外,還有5個審裁處,由審裁官負責 處理案件。小額錢債審裁處聆訊涉及款項不超過15,000元的輕微民事索償案;勞資 審裁處審理與僱傭合約有關的民事聲請;土地審裁處屬地方法院的一部分,專責全 權處理與差餉及物業估價有關的事宜,以及評定因政府收地,或進行發展以致土地 減值所涉及的賠償金額;淫褻物品審裁處專責裁定物品是否淫褻,並按可接受程度 的法定類別或其他方法予以歸類;死因裁判法庭則負責研究死亡情況不尋常的案 件。

香港法庭的主要法定語言是英文。目前,上訴法院、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均只 採用英文,其他法院及審裁處則可使用廣東話。無論法庭採用何種語文,訴訟雙方 或證人均可使用中文、英文或法庭批准使用的其他語言。經兩項初步研究後,首席 大法官於七月委任法庭使用中文督導委員會,由高等法院大法官出任主席,以向他 提出意見,如何推行在法庭上更廣泛使用中文事宜。

仲裁和調解糾紛

以仲裁方式調解糾紛,在香港已盛行一段時間。規管仲裁事宜的仲裁條例,有 兩個不同體制,其一是依據英國法律的本地體制,另一是包括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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