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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和行政
申訴專員公署
在一九八九年根據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現已易名為申訴專員條例)成立的申 訴專員公署,是一個獨立機構,旨在為市民提供申訴途徑。市民如對政府部門的行 政決定、行為、建議或失職有所不滿,均可提出投訴。投訴會交由一位非擔任公職 的獨立人士,進行調查並作出報告。幾乎所有政府部門都在申訴專員的調查範圍 內,但有關警隊和廉政公署的投訴,由於有其本身的獨立機構予以處理,所以不屬 專員的職權範圍。
一九九二年中,政府檢討申訴專員的申訴制度,以確定應予改善的地方,從而 使專員可發揮更大作用,確保政府不會有行政失當行為。當局根據檢討結果,於一 九九四年六月通過修訂條例,擴大申訴專員的權力及職權範圍。主要改變包括:讓 市民可以直接向專員提出申訴——根據以往的轉介制度,向申訴專員提出的投訴須 經立法局非官方議員轉介;把專員的職權範圍擴大至包括房屋委員會、九廣鐵路公 司、香港地下鐵路公司、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區域市政局及市政局6個主 要法定組織;賦予專員權力,讓他即使沒有收到投訴,亦可以主動展開調查;以及 容許專員公布市民有興趣知悉的調查報告,但在報告中不得披露涉案人物的姓名。
由於上述改變,年內該署接獲的查詢及投訴分別劇增3倍及6倍。
年內,該署共接獲549宗投訴。承接上年所轉入的36宗個案,該署所處理的個 『案,合共有585宗。年內,處理完竣的個案共222宗,其中經調查的有78宗,經由 調解或非正式磋商方式解決的則有15宗。調查後,證實全部證據確鑿的有8宗(佔 10%),部分有根據的有25宗(佔32%),而毫無根據的則有45宗(佔58%)。
年內接獲的個案中,最多人投訴的事項是處事出錯或決定錯誤,其次則為延 誤、無禮、疏忽職守或失職、濫用職權、程序出錯,以及待遇有差別或處事不公。 至於遭投訴的政府部門,年內最多人投訴的是房屋署,其次則為地政總署、市政總 署、運輸署、醫院管理局、人民入境事務處、社會福利署、稅務局及法律援助署。 這些部門與市民接觸頻密,自然較易遭受投訴。
核數署署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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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開埠初期,政府即明白有需要進行審核帳目的工作;核數署確是本港歷史 最悠久的政府部門之一。早於一八四四年,即香港割讓後只有3年,便委出第一任 核數首長。
審核香港政府帳目的工作,是根據一九七一年制定的核數條例進行。該條例就 核數署署長的委任、任期、職責和權力加以規定,並訂明庫務署署長須把周年帳表 送交核數署署長審查,而核數署署長審核帳目後,則須把審核報告書呈交立法局主 席省覽。該條例訂明一些關於審查、審核、報告及證明政府帳目的指定職責;查閱 帳簿、文件、記錄,以及要求解釋方面,該署長享有廣泛權力。此外,執行職責和 行使權力時,該署長無須聽命於任何人士或機構或受其控制;進行調查時,亦享有 頗大酌處權;如認為恰當,可自行決定作出公開報導。因此,核數署署長並不在當 局的管轄範圍,而是獨立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