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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地政處的主要工作,是徵取及提供可用土地予政府進行各項發展計劃、按照中 英土地委員會核准的計劃批出土地、管理所有未撥用的政府土地,以及確保私人土 地的使用符合其批約條件。

有關土地用途的統計資料,載列於附錄35。

土地徵用

政府如基於公眾利益,大多因須實施公共工程計劃,而要收回私人物業,但卻 未能透過洽商方式收回,便須根據收回官地條例、土地徵用(佔有業權)條例、地下 鐵路(收回土地及有關規定)條例或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條例,運用權力強行把 物業收回。上述條例規定受影響物業的賠償款額,應以該物業徵用當日的價值或損 失生意額為根據。若雙方對賠償款額未能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可把索償事件提交土 地審裁處判決。

新界收地方面,政府設有一項特惠補償辦法。位於新市鎮發展區內的土地,可 獲得經提高的特惠補償,而發展區以外的土地,補償額則遞減;至於屋地,除法定 補償外,亦可獲得特惠補償。此外,政府在徵用市區的舊批地段時,亦採用特惠補 償辦法;在收回市區的住宅樓宇時,通常更會加付一筆名為「自置居所津貼」的特惠 -津貼。

一九九三年內,政府在新界徵用了大約19萬平方米的私人土地,用以實施各項 公共工程計劃。徵用土地及進行清拆所需的費用,約為7.9億元。這些工程計劃包括 將軍澳田下灣的新界東南堆填區、屯門爛角咀火力發電廠、頭「B」抽水站及元朗西 部引水道、大嶼山的北大嶼山幹路第二期工程,及北區的鄉村污水排放管。

至於港島及九龍市區方面,年內為公共工程計劃,運用權力強行收回,或透過 協議收回土地或建築物而發放的補償金,約為27.6億元。這些工程計劃包括:赤柱 馬坑重建計劃、西環石山街延展計劃及上環百子里遊憩用地發展計劃。

政府繼續收回私家街道,以便進行修葺及保養。

此外,地政處亦參與市區重建計劃所涉及的徵用土地及清拆工作,這計劃將由 土地發展公司及香港房屋協會推行。

批地

香港土地全屬政府所有,由政府出售或以契約方式批租。有關批地及土地契約 的事宜,是按照關於香港問題的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三的規定進行。政府每年新批的 土地只限50公頃,批予香港房屋委員會作興建租住公屋用途的土地並不包括在內, 但土地委員會可提高這個限額,實際亦經常增加限額。一九九三至九四年度的地 限額為127.8公頃,並有5公頃土地,作為後備限額。賣地收益在扣除開發土地平均 成本後,由香港政府與未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均分。

現時全港土地契約的批租期,一般均不得超過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新批土 地的承租人,須繳納地價及名義租金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該日之後,則每年 須繳納相當於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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