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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一九九三年內,城市規劃委員會分別公布一份新訂和29份修訂分區計劃大綱 圖,以及公布4份新訂和7份修訂發展審批地區圖。迄一九九三年底,分別共有51 份和35份分區計劃大綱圖和發展審批地區圖。
分區計劃大綱圖,是為現有和日後將發展為市區的地區所制定。每份圖則均顯 示規劃區的擬議土地用途、個別土地用途、分區的特殊發展限制,以及主要道路和 其他運輸系統。
發展審批地區圖是繼1991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頒布後,為一些從未列入分區 計劃大綱圖的地區而制定。迄今,發展審批地區圖主要是為新界鄉郊地區而擬訂。 當局制定發展審批地區圖的目的,是為某些選定地點,先行提供中期規劃管制和發 展指引,然後在3年內再為這些地點制定分區計劃大綱圖。發展審批地區圖雖然亦有 顯示規劃區內的土地用途分區,但劃分並不全面,圖上有很多「非指定用途」地區。 在「非指定用途」地區內,除圖則列明一直准許的發展外,其他發展必須先取得規劃 許可方可採用。未取得規劃許可擅自進行的發展,即屬違例,可遭管制。當分區計 劃大綱圖取代發展審批地區圖後,當局在有關地點執行管制的法例依據仍然有效。
按照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任何受法定圖則影響的人士,可向城市規劃委員會 提出反對。發展審批地區圖與分區計劃大綱圖,採用相同的公布和反對聆訊程序。 年內,城市規劃委員會共接獲96份針對法定圖則的反對書,以及審議74宗反對個 案。
- 每份法定圖則均附有一份註釋,說明某一用途分區一直准許的用途,及須事先 取得城市規劃委員會許可,方可採用的用途。申請規劃許可的規定,容許當局在規 劃土地用途及實施發展管制時,享有較大的靈活性,以配合不斷轉變的社會需求和 環境需要。按照城市規劃條例的規定,申請人如不滿意城市規劃委員會的決定,可 向該委員會申請覆檢。年內,城市規劃委員會共審議735宗規劃許可申請及覆檢 97 宗申請個案,而一九九二年的數目分別為608宗和96宗。
一九九一年,當局成立城市規劃上訴委員會,處理申請人因不滿城市規劃委員 會的覆檢決定,而提出的上訴。年内,上訴委員會共接獲20宗上訴申請,已聆訊的 個案共有11宗,全部被駁回。
城市規劃委員會已共印製12種不同發展的指引,供市民索閱。
部門內部使用圖則
除法定圖則外,規劃署亦為個別地區或某些地區的個別部分,制定部門內部使 用的發展大綱圖和發展藍圖,以便更詳細顯示有關地區經過規劃的土地用途分區、 發展限制和運輸網絡。這些部門內部使用圖則,是闢拓土地、實施公共工程計劃及 日後賣地和分配土地的指引。一九九三年底,已制定的發展大綱圖共有32份,發 展藍圖有246份。
執行管制
根據城市規劃條例,任何人士均不得在發展審批地區內,進行或繼續進行發 展,除非該項發展的用途屬現存用途,或為有關發展審批地區圖批准的用途,或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