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處裁定。此外,原屬第二部管制範圍的租約,在某些法定情況下可根據有關的條 文,轉為受第四部管制。

條例的第二部和第四部規定,業主在收回樓宇進行重建時,須付給租客一筆法 定的補償金。由一九九三年七月起,補償金改以有關物業的現行應課差餉租值乘以 1.7倍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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