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

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是一項不論過失的計劃,交通意外受害者或其家屬不論 入息多少,均可接受現金援助。社會福利署署長負責執行這項計劃,而一個諮詢委 員會則向其提供意見。

這項計劃適用於交通意外傷亡者(援助基金)條例所指的交通意外事件,而當事 人必須已向警方報案,並於事發後6個月內提出申請。就受傷的個案而言,傷者須 經醫生證明需要最少3天病假,始有資格申請援助。當局只按傷亡情況支付援助 金,至於傷者在財物上的損失,則不作補償。

這項計劃的申請人,仍有權就同一宗交通意外,循其他途徑索取法律上的賠 償;申請人如因此而獲得其他賠償,便須退還這項計劃所發給的援助金,或其他損 害賠償或補償金額,兩者以款額較少者為準。

年內,當局共接獲5850宗申請,其中5270宗獲得批准,支付款項共8,900萬 元,上年度則為6,900萬元。

遇有天災或其他災禍時,社會福利署即向災民展開緊急救濟,供應物質上的需 要,如熱飯、碗筷和其他必需品。此外,並由緊急救濟基金撥出補助金,給予不幸 受傷或死亡的災民或其家屬,以濟燃眉之急。

年內,社會福利署為83宗事件中、合共1721名登記災民提供緊急救濟服務 該署亦協助供應熱飯予來自越南的難民和船民。

除了殮葬補助金之外,根據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交通意外傷亡援助計劃 和從緊急救濟基金撥出的援助金額,均於一九九三年九月提高,增幅按生活費增長 率而予以調整。

為防止濫用各項福利援助計劃,當局設立一個特別小組,負責調查涉嫌欺詐或 難以追討多付款項的個案。年內,該小組完成調查的個案共有74宗。

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

社會保障上訴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組織,成員由總督所委任的非官方人士組成。 凡對社會福利署就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公共福利金和交通意外傷亡援助所作決定有 所不滿的人士,均可向該委員會提出上訴。年內,該委員會共聆訊上訴145宗,其 中10宗為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個案,131宗涉及公共福利金,而與交通意外傷亡援助 有關的上訴則有4宗。

為罪犯提供服務

為罪犯提供服務方面,社會福利署負責執行若干法定職責,那便是以社會工作 方法來執行法庭的指示。這些服務的主要目的,是透過感化督導、社會服務令計 劃、青少年罪犯住院訓練和善後輔導服務,幫助罪犯重新融入社會。

本港共有11間感化辦事處,為10間裁判法院、各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提供感 化服務。感化主任負責執行法庭的指示,調查罪犯及囚犯的背景及家庭環境,以便 法庭考慮作出減刑。此外,他們還督導罪犯,使達至感化令所訂的要求。感化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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