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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由3個簡單的部分組成:按不同類別申請人而定的標準 援助金、租金津貼及特別津貼,以應付申請人的個別需要。視乎不同類別申請人的 需要,每月的標準援助金額如下:單身成年人由1,035元至2,835元;獨居兒童由 1,260元至3,055元;成年家庭成員每人由895元至2,570元;家中子女每人由995元 至2,795元。房租方面,則可另行支取援助金。連續接受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滿12個 月的人士,每年可另外領取長期個案補助金,以彌補更換舊家庭用品及耐用品的開 支,補助金額如下:單身人士1,145元;2至4名成員的家庭2,290元;5名或以上成 員的家庭3,435元。此外,當局必要時亦可為受助人提供特別補助金,以應付其他需 要,例如學費、交通費或特別膳食費用。為鼓勵接受援助人士自食其力,在計算綜 合社會保障援助金額時,可豁免申請人部分入息,入息豁免限額為每月775元。

一九九三年底,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個案有92000宗,一九九二年則有79700宗 公共援助個案。接受援助者大部分為老人、弱能人士和單親家庭。年內,綜合社會 保障援助金的支出共達20.74億元,較上一年增加54.9%。

於七月一日取代特別需要津貼計劃的公共福利金計劃,為嚴重弱能人士和老年 人提供劃一數額的津貼。所有經證明為嚴重傷殘的人士,均有資格領取傷殘津貼, 但申請人提出申請前,必須在本港連續住滿一年。申請高齡津貼的人士,在60歲以 後,必須在本港連續住滿5年,方有資格領取津貼。

根據新計劃,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的人士,不再具資格申請上述傷殘津貼及 高齡津貼。不過,依據新安排,他們領取的津貼額將維持不變。

由於生活費用上升,各項津貼的金額於一九九三年四月調高9%。

所有需要他人經常照料其日常生活的嚴重傷殘人士,均可獲發給雙倍金額的傷 殘津貼,但他們必須並非正在接受政府或補助機構的照顧,方可領取這項津貼。目 前,傷殘津貼額為每月900元,高額傷殘津貼則為每月1,800元。這兩項津貼無須經 過經濟狀況調查來評定資格。

年屆70歲及以上的老人無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即可領取每月510元的高齡津 貼。年齡介乎65至69歲的申請人,必須申報入息,聲明其收入和資產並未超過規定 限額,才可領取這項每月金額為450元的較低津貼。

年底時,領取傷殘及高齡津貼的人士共有468600名,一九九二年底則有 501 200 名。年內,特別需要津貼開支達30.52億元,較上一年增加6.7%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旨在提供現金援助給本港的暴力罪行受害人士,或 因協助防止罪行發生以致受傷的人士。此外,因執法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使用武器以 致受傷的人士,亦可獲得本計劃的賠償。如有人在上述任何情況下遇害,則其遺屬 可獲發給援助金。

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的申請人無須接受經濟狀況調查。這項計劃由暴力傷 亡賠償委員會和執法傷亡賠償委員會負責管理。兩個委員會的主席及委員人選相 同,由總督委任非公職人士擔任。社會福利署為兩個委員會提供秘書處,負責評定 及發放賠償金。

年內,賠償金額共達930萬元,上年度則為9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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