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福利
1993年保護婦孺(修訂)條例於四月制定。兒童處於某些環境便須接受照顧和保 護;該條例其中一個目標,正是把該等環境的類別擴大,並使社會福利署署長的權 力更為靈活,以便介入及作出調查。該修訂條例於十一月一日起實施,名為保護兒 童及少年條例(香港法例第213章)。
各方專業人員及各政府部門必須同心協力,攜手對付邊緣青少年、虐待兒童、 青少年自殺、吸毒、加入三合會,以及青少年性困擾等廣受注意的問題。當局於一 九九三年四月委任兒童及青年福利服務統籌委員會,負責統籌各類服務及提出政策 路向的建議。委員會主席由衛生福利司擔任,轄下的兩個工作小組於一九九三年中 成立,即防止虐待兒童工作小組及邊緣青少年服務工作小組,負責研究兒童及青年 所面對的困難和應享福利等廣泛問題;這兩個工作小組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擔任主 席。
為滿足青少年不斷轉變的需求,衛生福利司於一九九二年委任一個工作小組, 檢討兒童及青年中心所提供的服務。工作小組於一九九三年六月發表了一份初步報 告書,除了提出其他建議外,並建議採用綜合模式為青少年提供各類服務。經徵詢 市民意見後,工作小組於一九九三年底向政府提交一份最後報告書,供制定政策時 考慮。
香港公益金
香港公益金舉辦多項籌款活動,並統籌屬下會員機構的類似活動。一九九二至 九三年度,公益金共籌得1.45億元,而一九九一至九二年度則為1.32億元。有關公 益金的會員機構名單,載列於附錄32。
社會保障
社會保障是一項主要的社會福利計劃,旨在協助社會上亟需經濟或物質援助的 人士應付需要。無須供款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以公共援助 計劃和特別需要津貼計劃為主,並以暴力及執法傷亡賠償計劃、交通意外傷亡援助 計劃和緊急救濟等3個計劃為輔。
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現金援助,使貧困的人士或家庭, 其入息可提高至足以應付必需開支的水平。該計劃規定申請人必須接受經濟狀況調 查。申請人必須在本港住滿一年,其入息和其他收入低於規定水平,方有資格領取 公共援助。但年齡介乎15至59歲、身體健全而又能夠工作的失業人士,則須向勞工 處登記求職,方有資格申請。
公共援助金於七月前,尚未被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及公共福利金計劃取代 時,是由4個部分組成:基本援助金、租金津貼、補助金及特別津貼。基本援助金 是用以應付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如食物、衣着、燃料和電力。一九九三年四月, 基本援助金全面調高9%,使能追上通貨膨脹。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及公共福利金 計劃的申請資格則維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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