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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機活動。制定這項措施已足以阻嚇投機活動,所以實際上銀行並無需要徵收這項費 用。

根據放債人條例的規定,任何人士均不得以超過年息6分的實際利率放債。當 局於一九八八年七月,對此條例作出修訂,受銀行業條例管制的所有認可機構,均 獲豁免上述規定。利率的上限,亦隨之而取消。

一九八八年七月中,外匯基金與擔任香港銀行公會交換所管理銀行的香港上海 滙豐銀行有限公司,議定新的會計安排,使政府可透過運用外匯基金,對銀行同業 市場內的流動資金和利率,發揮更有效影響力,並藉着聯繫匯率制度,更能維持匯 率的穩定。根據這項安排,滙豐銀行在外匯基金開設一個港元戶口;政府可酌情運 用這戶口,來結算政府與滙豐銀行或其他銀行進行的港元交易。滙豐銀行須確保其 他銀行的淨結算差額不超逾其戶口結餘,及淨結算差額不致出現負數,否則便須付 利息給外匯基金。

因此,外匯基金實際上便成為銀行同業市場流動資金的最後提供者;以前,這 個角色向由滙豐銀行擔當。透過在銀行同業市場借入港元或在外匯市場賣出外幣以 套取港元,外匯基金現可減少港元的供應,從而調高銀行同業拆息,以抵銷港元對 美元匯率的弱勢。同樣,外匯基金可採取方向相反的措施,藉以增加銀行同業之間 的流動資金和調低利率,從而抵銷港元對美元匯率的強勢。

根據新會計安排,政府亦可透過買賣質素合格的港元金融資產,影響銀行同業 市場的金融情況。為此,政府制定了一項發行外匯基金短期票據(外匯基金票據)的 計劃。發行外匯基金票據的目的,在於配合會計安排,為外匯基金提供另一項工 具,以調節貨幣市場的運作。

流動資金調節機制於一九九二年六月實施,是幫助銀行收市後,調整其流動資 金情況。拆入利率(24小時銀行存款)及拆出利率(24小時銀行貸款),是根據可維持 匯率穩定的適當水平而釐定。這些利率為政府影響銀行同業拆息的變動,提供額外 工具。

外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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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外匯基金是根據一九三五年貨幣條例(後改稱外匯基金條例)設立。外 匯基金自設立以來,一直持有發行紙幣的保證。一九七六年,由於硬幣發行基金(該 基金持有政府發行硬幣的保證)的資產,以及原本由政府一般收入帳目持有的大部分 外幣資產,均轉撥外匯基金,外匯基金的作用因而更大。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硬幣發行基金與外匯基金合併。

由一九七六年起,政府把一般收入帳目中的財政儲備(流動資金除外)轉撥外匯 基金。當局作出這項安排,是為了避免財政儲備因投資於外幣資產而須受匯兌風 險,同時又可集中管理政府的金融資產。財政儲備並非永久撥入外匯基金使用;當 局有需要履行一般收入所須承擔的義務時,會把儲備撥回一般收入帳目中。因此, 政府大部分的金融資產現時均由外匯基金持有,這些資產主要是一些外幣和港元的 銀行存款,以及有銷路的外幣有息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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