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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其他刑事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濟狀況審查所定的資格,而法律援助署署長 又信納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亦可獲受理。
由一九九二年七月起,經修訂的刑事案件法律援助規則,賦予署長酌情權,即 使被刑事起訴的申請人,其收入資金的可動用財政資源超過12萬元的限額,署長 為維護司法公正,可酌情向申請人提供法律援助,因此,被控以刑事罪行的絕大多 數人士,均合資格獲法律援助。
一九九三年,法律援助署在辦理刑事案件方面的總開支為1.08億元。年內,共 接獲4656宗申請,其中2425宗獲得批准。
法定代表律師
繼法定代表律師條例於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生效之後,法律援助署署長獲委任 為首位法定代表律師。該署並成立一個獨立部門,由一位高級律師及其輔助人員專 責代表法律上缺乏自行訴訟能力的人士,辦理在本港法庭審理的案件。自成立以來 及迄一九九三年七月,法定代表律師共接獲157宗涉及破產管理、無人認領財產、 收養及監護權等事宜的申請。法定代表律師把少於10%的案件交予私人執業律師進 行訴訟,其餘案件則由其本人自行處理。
當值律師服務
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七日前,當值律師服務原稱律師會法律輔導及當值律師計 劃。這項服務計有:提供法律指導的法律輔導計劃、委派代表律師的當值律師計劃 及提供法律資料的電話法律諮詢計劃
上述服務由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聯手管理,全數由政府資助,一九九 二至九三年度的資助金額約為5,700萬元。
法律輔導計劃於一九七八年設立,為市民提供免費指導而無須通過經濟狀況審 查。該計劃設有5個位於不同政務處的法律輔導中心,市民可透過該計劃內的任何 一間轉介機構,約見義務律師。轉介機構目前共有120間,包括所有政務處、明愛 服務中心和社會福利署。現時約有450名律師參加這個計劃。去年共有3057名市民 獲得這項服務。
一九七九年設立的當值律師計劃,最初為在3間裁判法院聆訊案件中,被控「附 表所列」6項罪名之一的人士委派律師,免費代表辯護,其後分別於一九八一及一九 八三年擴大至「附表所列』的9項罪名及所有裁判法院。人權法案條例於一九九一年 通過後,這項計劃亦隨而擴大;所有裁判法院聆訊案件的被告,如不能負擔私人代 表律師的費用,均可透過當值律師計劃,獲委派律師代表辯護。
當值律師計劃亦有安排大律師及律師輪流負責下列工作:向面臨引渡的被告提 供意見、監察警方認人程序中採用單向觀察鏡的情況,以及小販向總督會同行政局 提出上訴時,代表上訴人辯護。
申請人須通過簡單的經濟狀況審查,被告每年的總收入如超逾指定的9萬元限 額,當值律師服務總幹事亦可酌情決定委派律師代表被告辯護。此外,申請人亦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