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3 — Page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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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

經濟審查規定:申請人的可動用財政資源,包括收入和資金,必須不超過12萬 元,才可獲得法律援助。該署計算申請人的可動用財政資源時,會從中扣除若干豁 免額,包括其用來自住的自置樓宇總值、税款、退休金計劃供款及其本人和受供養 人士的法定生活費用等。至於刑事案件方面,法律援助署署長為維護司法公正,可 酌情向不符合經濟狀況審查的申請人,提供刑事法律援助。

申請獲批准的人士,便可得到法律援助,他們可能免付任何費用,或須視乎其 可動用的財政資源,按照分等級的收費辦法,分擔部分訴訟費用。法律援助署署長 會委託該署訴訟科的律師或私人執業律師辦理其案件。

民事法律援助 =

民事訴訟的申請人除經濟上須符合資格外,還須經案情審查,使法律援助署署 長信納他具備合理理由,提出訴訟或對訴訟進行抗辯,以及按照有關案件的情況 給予法律援助是合理的。多類民事訴訟,包括交通及工業意外索償、僱員補償、入 境問題、專業疏忽、僱傭及家事法方面的糾紛,以及業主與租客的問題等,均可申 請法律援助。申請人若因未能通過經濟或案情方面的審查,以致法律援助申請不獲 批准,可向最高法院司法常務官提出上訴;至於向樞密院提出的上訴案,則可向覆 檢委員會上訴。一九九三年,法律援助署辦理民事案件方面的總開支,估計為8,800 萬元。年內,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申請有19653宗,其中6627宗獲得批准;該署為 受助人追回的款項達2.69億元。

法律援助署署長開始推行一項法律援助輔助計劃,旨在為那些資源超出一般法 律援助計劃所定的經濟限額,但又無能力自行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 援助。這項計劃適用於高等法院及上訴法院審理的個人傷亡賠償案件,至於地方法 院所審理的同類案件,其中部分也適用。財政資源總額在12萬元以上但不超逾28萬 元的人士,均有資格根據這項輔助計劃申請法律援助。這項計劃須自負盈虧,資金 來自為申請人追回的賠償金之中扣除的款項。受助人如獲勝訴,便須從追回的賠償 額中扣除10%至12.5%不等的款項,撥入法律援助輔助基金內。一九九三年,該計 劃的總開支為 500萬元。年內,共接獲78宗申請,其中52宗獲得批准。

香港公教婚姻輔導會,是一個獨立的婚姻輔導機構,特別為婚姻案件的法律援 助申請人提供輔導。這項輔導計劃在法律援助署九龍分處推行,經費則由英皇御准 香港賽馬會資助。

刑事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方面,在本港最高法院和地方法院聆訊,或在本港裁判法院初庭聆 訊,而轉由高等法院審訊的刑事案被告,或者就裁判法院的判決提出上訴,或向上 訴法院及樞密院提出上訴的刑事案被告,均可向法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

至於謀殺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是否有理由提出上訴,法例規定必 須為上訴人提供法律援助,以便上訴人的律師能夠把一切有關事項呈遞法庭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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