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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現時全港土地契約的批租期,一般均不得超過二零四七年六月三十日;新批土 地的承租人須繳納地價及名義租金至一九九七年六月三十日,在該日之後,則每年 須繳納相當於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
土地售賣
一九九一年的住宅樓宇價格急升;新建樓宇單位的投機活動,令情況更為惡 化。政府已實施各項財政措施,而地政處則取得土地委員會的同意,透過賣地計劃 批出土地,用以興建數量較往年大增的住宅單位,藉以遏止樓價急升。
年內,主要的土地交易或洽商包括青衣東部一幅供興建第九號貨櫃碼頭的60公 頃土地。政府將於一九九三年年初批出該土地,並已邀請有興趣的公司登記。
政府又向土地發展公司批出港島中區兩幅土地,以便重新發展市區內部,興建 設有街市、市場及各項社會服務設施的新型商住樓宇。
年內,政府根據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售出3幅面積合共3.07公頃的土地, 可共興建4600個住宅單位。此外,又批出8幅土地,供香港房屋委員會興建居者有 其屋計劃屋苑,其中包括東九龍兩幅面積相當大的土地,分別佔地2.66公頃及2.77 公頃。
新界方面,有9幅面積共達9.98公頃的土地以局限性投標方式出售,給持有甲 種或乙種換地權益書的人士,從而把乙種換地權益書尚未換地的面積減至約350萬 平方呎。這項計劃包括位於將軍澳的3幅商住用地,總面積達7.05公頃。
土地註冊
根據土地註冊條例的規定,凡與土地有關的文件,必須在註冊總署田土科轄下 兩個主要部門之一的田土註冊處辦理註冊。有關文件以契據摘要的形式註冊在案, 契據摘要載有文件的主要資料,這些資料繼而被編入有關土地或個別樓宇如住宅單 位、店舖、工商業樓宇等的電腦記錄冊內(新界區的土註冊處除外)。紀錄冊載有 每項物業由政府契約批出後的業權詳情。市民只須繳付小額費用,即可查閱有關資 料。田土註冊處存有每份註冊文件契據摘要和文件全文的縮微本(新界區的田土註冊 處除外),市民可於繳費後查閱。
土地註冊條例亦規定,凡根據該條例註冊的文件,將依照註冊日期先後而定次 序,但如文件在簽訂日期一個月內註冊,則須依照文件的日期而定次序;至於與法 庭頒發的財產扣押令及待訴訟有關的文件,則由註冊日期翌日起計。該條例又規 定,凡未經註冊的文件(已繳付市面最高租值的真正租約,而租期不超過三年者除 外),對後來真正以有個條件承購或受抵押的人而言,將屬無效。
因此,註冊雖未能保證業權,但仍有保障作用。政府原則上已批准就現行的土 地註冊制度進行研究,以探討本港若改用業權註冊制度有何好處。為此,當局成立 了一個由法律界知名人士組成,並由註冊總署署長擔任主席的工作小組。該小組已 向政府提交報告,而根據該報告所進行的法例修訂工作,現已展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