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動交易及成交系統(現正運作暢順),同時亦能提高交收效率、加強風險管理的能力 和增加交投量。在一九九二年上半年度,因香港聯合交易所交投量激增而產生有關 處理能力的問題,顯示在結算及交收方面,絕對有必要推行更現代化的結算及交收 制度及發展自動化的買賣系統。
監察委員會亦與聯合交易所合作,就引進賣空股票、借入及借出股票,以及發 展如期權買賣等新金融工具,共同訂立所需的制度。聯合交易所現正研究可否讓以 中國為基地的公司在香港上市,而繼續給予投資者-
分的保障。監察委員會亦正着 手將有關香港證券及期貨規例的立法依據合理化,並按最新情況作出修訂,使成為 一套清晰連貫而易於引用的證券法例。
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香港處於有利的地理位置,是連接北美洲與歐洲之間時間差距的橋樑,加上本 港與中國和東南亞國家在經濟上一向保持緊密聯繫,與世界其他地方在通訊方面亦 有良好的聯繫,遂使香港成為一個重要的國際金融中心。進出本港的資金流量不受 限制,亦有助鞏固香港的地位。
本港的外資銀行,在其所屬註冊國內大多是數一數二的銀行。一九九二年共有 79間名列世界前100名的銀行在本港營業,足以證明這點。此外,許多世界知名的 商人或投資銀行,也有在本港營業。銀行業的交易,大部分屬國際性交易。銀行業 的總體資產和負債,有60%以上是對外的,遍布超過100個國家。各類金融市場, 尤其是外匯市場和黃金市場,是全球同類市場的重要一環。此外,在國際儲蓄及投 資流轉方面,本港亦是一個重要的媒介,特別是透過集團放款和國際基金管理方式 進行。國際投資者在本港扮演的角色,日益重要,而本港在海外的投資數額,相信 亦甚為可觀
金融概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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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九日,香港國際商業信貸銀行臨時清盤人及香港華人銀行宣 布雙方達成協議,把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廿二日開始的移交香港國商資產及有記錄負 債臨時協議談判終止。由於世界其他地方各國商集團機構的清盤人提出大量索償 而研究或評估工作並未能配合業務移交的時間,無紀錄負債亦未獲得足夠保證,因 此有需要將臨時協議終止。鑑於不大可能找到一個及早解決問題的方法,臨時清盤 人為保留銀行資產,認為有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下令將銀行清盤。其後,高等法 院於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下令銀行正式清盤。
一九九二年七月,清盤人宣布一項安排計劃,索償額為港幣10萬元或以下的無 抵押債權人,可優先獲得悉數賠償;索償額在港幣10萬元以上者,可繼續排列在股 息權益與其他人相同的行列,除非他選擇接受港幣10萬元作為整筆賠償額。法例規 定,未能獲得悉數賠償的債權人(即存款超過10萬港元者)當中,須有佔簡單多數的 人士投票贊成這項計劃,而他們的存款額,須佔總存款額的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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