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委員會目前正在研究的專題計有:民事訴訟中的證據、版權、欺詐、隱私權、 刑法的編纂、監護權及撫養權、無力償債、售樓說明書,以及法例的釋義。

註冊總署

註冊總署署長是根據註冊總署署長(人事編制)條例而設立的一個法定職位。註 冊總署署長還兼任田土註冊處處長及公司註冊官的法定職位。以往註冊總署署長的 法定職位還兼任破產管理官,但破產管理署已在一九九二年六月一日根據1992年破 產(修訂)條例(1992年第39號)成立為一個新部門。此外,註冊總署署長過往以 土註冊處處長的身份,曾負責管理註冊總署轄下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組的運作,但 由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該組的工作已移交屋宇地政署署長所掌管的屋宇地政 署管理,並成為該署轄下的法律諮詢及土轉易處。

註冊總署現時主要分為兩個科。田土科根據土地註冊條例(土地註冊處)提供土 地註冊服務,並根據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條例設立業主法團組。公司科包括公司 註冊處和放債人註冊處。公司註冊處負責執行公司條例的規定,而放債人註冊處則 根據放債人條例的規定,監察放債人是否遵照規定。

註冊總署署長亦兼任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當然委員,並代表財政司,在香港 會計師公會理事會中擔任當然委員。

知識產權署署長

知識產權署署長是根據知識產權署署長(人事編制)條例,於一九九零年七月二 日設立的法定職位。知識產權署署長接替註冊總署署長出任商標註冊處處長及專利 權註冊處處長的法定職位。知識產權署轄下設有商標註冊處及專利權註冊處,根據 商標條例及專利權註冊條例的規定,訂立及管理一套關於商標及專利權註冊與保障 的制度。此外,該署亦負責為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提供保障,以及集中各方面的力 量進一步發展保障本港知識產權的制度。

法律專業

香港律師會是規管律師行業的一個組織,對維持律師的專業水準和職業道德標 準,以及在處理有關律師的投訴方面,肩負廣泛的責任。香港現時約有2400名律師

和400 間本地律師行;此外,還有大約30間外國律師行,就外地的法律提供意見。

香港大律師公會的執行委員會,是負責監察大律師的一個組織。大律師的操守 和業內成規受大律師公會專業守則所約束。香港現時約有460名大律師。

法律援助

香港經過多年來的發展,現已建立一套十分完備的法律援助及諮詢輔助制度。 政府透過兩個機構,即法律援助署,以及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推行的法律 輔導計劃,資助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士。法律援助署負責推行範圍廣泛和十分完備的 法律援助計劃,無論是在地方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或倫敦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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