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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和行政
香港政府負責治理香港,政府的首長是香港總督,他是英女皇在香港的代表。 根據一九八五年五月廿七日起生效的中英兩國政府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香港 將由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
香港所推行的代議政制,由中央、區域及地區三個層面組成。中央層面為立法 局,區域層面為兩個市政局:市政局和區域市政局,地區層面則由全港19個區議會 構成。
代議政制的三層架構,均有由直接選舉產生的席位,所有居民都有權投票。 在三層架構的議席之中,直選議席所佔的比率分別為:區議會三分之二議席、 市政局38%議席、區域市政局33%議席,以及立法局30%議席。
憲法
英皇制誥為香港政制訂下基本的架構,而御筆簽署及蓋上御璽的皇室訓令,則 訂定各項必須遵守的程序,兩者構成了香港的成文憲法。
英皇制誥指定總督兼任駐港三軍總司令,並須遵守香港法律,以及遵行英女皇 或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訓令。
此外,英皇制誥對行政立法兩局的組織、總督在立法、批地、任命法官和公職 人員、作出赦免,以及決定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任期等方面的權力,均有所規 定。
皇室訓令對行政立法兩局議員的任命、行政局議事種類、總督就重要政策諮詢 行政局的責任,以及總督反對行政局意見的權力(這項權力只於一九四六年行使過 次)等各方面作出規定。此外,皇室訓令又對立法局的成員、選舉事宜、議事種類, 以及不可能獲通過法例的種類等作出決定。
這些憲制安排須按照一些沿用已久的常規慣例來施行。政府是以共識及透過諮 詢市民的方式來管治香港。舉一個例子,從上述的憲法文件來看,雖然英國政府似 乎有很大權力決定管治香港的方式,但實際上,香港大都可自行管理本身的事務和 決定本身的政策。同樣地,總督一向極少-
分行使本身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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