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2 — Page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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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制和行政

總督的職責

總督由英女皇任命,其權力則由英皇制誥賦予。在治理香港政務方面,總督具 有最終的權力,在名義上他又是駐港三軍總司令。總督在作出決策時,會諮詢行政 局的意見;在制定法例方面,則透過立法局進行並須由該局通過。總督以政府首長 的身份,主持行政局會議。現任總督彭定康先生於一九九二年七月九日抵港履新, 是本港第廿八任總督。

中央政府

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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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局有4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駐港三軍司令、財政司和律政司),以 及另外12名議員,其中3名是政府官員,經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後由總督 委任。行政局通常每周舉行會議一次,會議事項雖然保密,但很多決定均向外界公 布。

根據皇室訓令,總督在制定重要政策時,須諮詢行政局的意見。總督會同行政 局(即總督諮詢行政局的意見後行事),是香港在制定政策方面的最高行政權力中 樞。實際上,所有決定均透過達成共識而並非以表決方式作出。議員以個人身份提 出意見,而總督會同行政局所作的決定,則由行政局集體負責。個別非官方議員本 -身不必因所討論的議事或政務負責,這是政府方面的責任。

除制定政策外,總督會同行政局亦對市民提出的上訴、請願或反對事宜,作出 裁決;這些上訴、請願或反對,是市民根據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上訴權利而提 出。所有主體法例在提交立法局前,均由行政局考慮;行政局又負責制定各項條例 的附屬法例。行政局就有關政策提出的意見,如涉及撥用公帑,則須由立法局財務 委員會批准,才可實施。

立法局

由一九九一年十月九日的一屆會期開始,立法局即以民選議員佔大多數。立法 局由60名議員組成,其中包括3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財政司及律政司)、18 名委任議員(其中一名獲委任為立法局副主席),其餘39名則是民選議員。委任議員 由總督任命,但必須獲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在民選議員中,21名是分別由所 屬的經濟或社會功能組別選出的代表,另外18名分別由全港各個選區以直接選舉方 式選出。立法局主席一職以往由總督出任。不過,總督在一九九二年十月向立法局 發表施政報告時宣布,為了讓立法局自行處理本身的事務,他決定盡快將主持立法 局會議的責任,交予一位由全體立法局議員互選出來的主席擔任。

立法局的主要任務是制定法律、控制公共開支及就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向政 府提出質詢,而政府則負責擬訂立法及公共撥款的建議,供立法局審議。

香港的法例,是以條例草案的形式制定。立法局所討論的事務,大多以提出動 議的方式進行,並由大多數的表決作決定。此外,議員時有提出由私人擬訂不屬政 府措施的條例草案,其用意是方便個別人士、社團或法團處理事務。這些草案,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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