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公共工程和公用事業
176
方便在發展審批地區內施行發展管制。當局擬在三年內以分區計劃大綱圖取代所有 發展審批地區圖。
除按本來用途進行的發展外,任何在發展審批地區圖刊登憲報當日或之後,在 有關地區內進行或繼續施工的發展工程,除非完全符合發展審批地區圖或已取得所 需規劃許可,否則當局可以根據有關條例訴諸法律。年內,規劃署署長發出了33封 警告信/執行管制通知書。
分區計劃大綱圖和發展審批地區圖均附有註釋,列明某一地區的土地用途類 別,包括理應獲准的用途,以及須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提出申請,或許要遵守附帶 條件才獲准的其他用途。採用這種申請方式後,有關方面在規劃土地用途時,便有 較大的靈活性,以迎合社區的需要。此外,城市規劃條例規定,倘若城市規劃委 員會拒絕批准某項申請,申請人可要求該委員會覆核其決定。年內,城市規劃委員 會共考慮396宗規劃許可申請和47宗要求覆核的申請;而一九九零年則分別為266 宗和39宗。
在法定圖則上,某些地區會劃為「綜合發展區,目的在於透過綜合發展方式, 促進地區的發展。這種發展方式通常包括提供多項有關的社區設施和遊憩用地。這 些地區的發展建議,必須先獲城市規劃委員會的規劃許可,而規劃許可申請必須夾 附總綱發展藍圖。年內,城市規劃委員會共考慮12宗要求審批綜合發展地區總綱發 一展藍圖申請;一九九零年則為19宗。
為了協助本身在評審規劃申請時易於採取較一致的標準,和指導公眾人士如何 提交規劃申請,城市規劃委員會曾就各類發展申請發表指引;歷年來已發表了9套 指引,年內又再公布了一套有關發展綠化地帶的申請指引。
1991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頒布後,由於法定圖則的數目和城市規劃委員會處 理的規劃申請同時增加,城市規劃委員會的工作量因而大幅度上升。為了更有效地 發揮該委員會的功能,有關條例規定該委員會可把某些權責授予總督委任的委員 會。兩個規劃委員會遂於一九九一年七月成立,一個負責都會計劃區,即港島、九 龍和荃灣;另一個負責新界的鄉郊地區和新市鎮。
年內,規劃署聘請顧問公司進行一項調查,以了解現有工業樓宇內已經存在的 辦公室、陳列室、和研究與發展設施的特性。調查結果將作為參考資料,用以修訂 現時處理規劃申請所用的規劃指引和制訂新的指引。這項調查預計可於一九九二年 完成。
同時,當局亦為地區發展而擬備發展大綱圖則和發展藍圖,供部門內部使用 這些圖則都是根據法定分區計劃大綱圖而編製,顯示有關地區的土地用途和道路系 統詳情。此外,這些圖則亦是闢拓土地、實施公共建設工程計劃及日後批售和分配 土地的指引。
年內,當局聘請顧問公司進行兩項主要的市區規劃研究。一項是特別發展管 制區全面檢討,對九龍、新九龍和港島現有的特別發展管制區進行全面檢 討,以及對這些特別發展管制區今後應扮演的角色和發展趨勢,作出建議。另一項 是九龍和新九龍建築密度和高度限制檢討,針對當局一旦放寬在九龍和新九龍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