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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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餉物業估價署印備說明小冊,以協助市民了解該條例賦予市民的權利和義 務。該署並提供諮詢及調解服務,以解決多種因租務管制而引起的實際問題。此 外,該署又實施一項計劃,由租務主任在每周指定日期派駐各個政務處,以便處理 由政務處轉介的個案,並為市民解答有關租務的問題。

當局經常檢討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以改善其運作,務求達到檢討委員會在 一九八一年所建議的目標。該委員會建議一俟情況許可,即應逐步撤銷租務管制; 而政府亦已贊同該項建議。為了實現這個目標,政府於一九九一年決定逐步廢除租 務管制,希望在不會造成社會問題的情況下,於一九九四年年底撤銷租務管制,但 租住權則會繼續受到保障。

戰前樓宇

本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即制定法例,明令管制戰前樓宇租金和保障租住 權;在一九四七年,這些措施被列入業主與租客條例內,其後再制定為業主與租客 (綜合)條例的第一部。

以往,第一部對住宅及商業樓宇均適用,但由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只適用於 住宅樓宇。新建和大規模重修的樓宇,則不列入第一部管制範圍內。

受第一部所限制的加租額,是根據樓宇的標準租金(即有關樓宇在一九四一年十 二二月廿五日或最接近該日的較早日期不連傢俬出租的租金)而釐定。根據該條例合法 收取的租金稱為批准租金。自一九九零年十一月起,批准租金一直是標準租金的48 倍;但無論如何,批准租金不得超過市值租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有權簽發證明 書,以證明標準租金和市值租金的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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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例亦規定,計劃重建的樓宇可獲豁免管制。一般來說,業主如要收回樓宇, 必須給予受保障的租客一筆補償費。土地審裁處得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一 部的規定行使裁判權,而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則負責提供專業協助。

戰後樓宇

除一九六六至七零年的一段期間外,本港自一九六三年以來,已不斷施行種 種管制戰後住宅樓宇租金的法例,這些法例現已列入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二部 內。

第二部保障租住權和管制加租額。目前,凡戰後住宅樓宇在一九四五年八月十 六日後建成或大規模重修者,其租客和三房客大多受到第二部保障。但第二部對一 九八一年六月十八日後始獲發入伙紙的租賃樓宇,以及在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或該 日後新租出的樓宇,均不適用;此外,亦不適用於應課差餉租值達3萬元或以上(以 一九八三年六月十日的應課差餉租值為準)的租賃樓宇。

根據第二部的規定,業主與租客可自行協議加租,但協議須經差餉物業估價署 署長加簽認可。除雙方協議外,兩年內只准加租一次。如未能達成協議,業主可向 該署長申請加租證明書,證明現時租金可增加的租額。批准的加租額是以下兩個數 額當中較少的一個:(一)市值租金與現時租金的差額;(二)現時租金的30%。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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