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1 — Page 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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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用這方法計算出來的加租額與現時租金相加,所得的數目較市值租金的70%為少, 則批准的加租額是可使現時租金提高至市值租金70%的數額。業主與租客均可向差 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申請覆核加租證明書,如不同意署長的決定,更可向土地審裁處 提出上訴。

對於不受上述條文管制的住宅樓宇,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四部為有意續約 並願繳付市值租金的租客提供適度的租住權保障,但對於租金則不加管制。根據該 部的規定,除非業主能向土地審裁處提出-

分理由,證明收回樓宇的目的為自住、 重建或基於該法例所指定的其中一項理由,否則業主必須與租客續訂租約。簽訂新 租約時,雙方可自行議定租金和租用條件;如未能達成協議,則可申請由土地審裁 處裁定。

條例第四部的對象包括差不多所有不受第一或第二部管制的住宅樓宇,以協調 業主與租客之間的關係。此外,原屬第二部範圍的租約,可根據有關的條文,轉為 受第四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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