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長負責管理。這項計劃適用於高院原訟庭審理的個人傷亡賠償案件,至於地方法院 所審理的同類案件,其中部分也適用。任何人士若每月收入總額不超逾15,000元, 而可動用資產不超逾10萬元,即有資格根據這項輔助計劃申請法律援助。根據這項 計劃,受助人如獲勝訴,便須從追回的賠償額中扣除一筆款項,撥入法律援助輔助 基金內,以協助其他受助人日後進行訴訟。扣除的數目,由10%至12.5%不等,視 乎討回款項的多寡以及該案件在那一階段獲得解決而定。在一九九一至九二年度, 總開支估計為 700萬元。一九九一年內,共接獲177宗申請,其中139宗已獲批准。

倘民事案的申請人獲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署署長會委託該署的全職律師或私人 執業律師辦理,如有需要,更會委託大律師處理。法律援助署本身設有民事訴訟 科,負責處理個人傷亡訴訟、家事法和工人及海員工資索償等事宜。該署亦分設若 干組,專責執行法庭對有關賠償訴訟費的裁決,協助死者遺屬申請遺產管理證明 書,以及評估和擬備訴訟費清單。法律援助案件,無論是委託私人執業律師或該署 的律師辦理,均可獲得上述輔助服務。

刑事法律援助

在本港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高院上訴庭和在倫敦的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 聆訊,或在本港裁判司署初庭聆訊而轉由高院原訟庭審訊的刑事案被告,均可向法 律援助署申請法律援助。該署亦協助申請人撰寫向總督會同行政局遞交的請求書。

在地方法院及高院原訟庭審理的刑事案件,由於涉及相當數目的訴訟費用,加 上控嚴重或刑罰可能頗重,被告只要通過經濟狀況審查,便可獲得法律援助。被 告如申請減刑,亦可獲法律援助。至於謀殺罪名成立而提出上訴的案件,不論是否 有理由提出上訴,法例規定必須給予法律援助,以便上訴人的律師能夠把一切有關 事項呈遞法庭審閱。其他刑事上訴案件,包括就裁判司署、地方法院及高院原訟庭 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案件,假如申請人符合經濟狀況審查所定的資格,而法律援助 署署長又認為有法律理由提出上訴,亦可獲受理。曾遭法律援助署拒辦的刑事案 件,只要申請人經濟不超出規定限額,原審法官或高院上訴庭有權批准給予法律援 助。至於申請援助向樞密院司法委員會提出上訴而遭拒的案件,則由覆檢委員會加 以覆核,考慮是否給予法律援助。

在一九九一至九二年度,辦理刑事案件的總開支估計為7,700萬元。一九九一年 内共接獲4220宗申請,其中2360宗已獲批准。

法律援助署設有刑事訴訟科,負責審查刑事案的法律援助申請書、委派私人執 業律師和大律師辦案並監察這些案件的處理。刑事訴訟科的全職律師亦在該署辦理 的刑事審訊案及上訴案中,出任私人執業大律師的委託律師;此外,刑事訴訟科的 律師亦須依照法例規定,評估支付給私人執業律師和大律師的費用。

法律輔導計劃

法律輔導計劃由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合辦。這項服務包括下述3項計 劃:免費代表被告出庭、提供法律指導,以及為市民提供法律資料。這些計劃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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