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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
公司註冊處
註冊總署的公司註冊處,對於所有在本港註冊的公司和在本港設立辦事處的海 外公司,均存有紀錄。
本港公司均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該條例大部分仍以過去在英國施行,而現 已由1985年公司法令取代的1929年公司法令為藍本。但自從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於 一九七一年六月及一九七三年四月提出若干建議後,公司條例中若干條文,特別是 關於招股章程、帳目及核數的部分,業經修訂,現已包括1948年及1967年公司法令 大部分的有關規定。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第二號報告書的其他建議,大部分已列入 內容詳盡的1984年公司(修訂)條例內。該條例於一九八四年一月制定,並於同年八 月卅一日生效;今後會根據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的建議,不斷修訂及改善。上 述委員會於一九八四年成立,首要工作是確保本港的公司法例切合政府及商界的最 新需要。在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日至一九九零年七月廿七日期間,當局數度修訂 1984年公司(修訂)條例。
每家公司於註冊時須繳交註冊費1,000元,另每1,000元註冊資本總額繳費 6元。一九九零年內共有 26 147 家新公司註冊,比一九八九年少5527家。新公司的 註冊資本總額為31.63億元,其中資本額500萬元或以上的有89家。年內有8081 家公司增加註冊資本,增加額共達331.22億元,亦按每1,000元交6元的比率繳費。 三 年底時,已註冊的本港公司共265452家,而一九八九年則為 242 709 家。
海外註冊公司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必須在一個月內將若干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 登記。
海外公司註冊時,必須繳付500元註冊費和小額備案費用。年內有350家海外 公司註冊,179家停業。年底時,在本港設有註冊辦事處的海外公司有2635家,分 屬68個國家,其中美國公司佔624家、英國公司349家、日本公司293家。
公司註冊處同時根據註冊信託人法團成立條例,為信託人登記為法人;此外, 亦辦理有限責任合夥經營的註冊事宜。
放債人
根據一九八零年十二月起實施的放債人條例,凡欲經營放債人業務的人士,均 須向牌照法庭申領牌照。該條例於一九八八年七月予以修訂。
牌照申請人須先向兼任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的註冊總署署長提交申請書,同時將 副本送交警務處處長。兩者均可對該項申請提出反對。該項申請須於報章刊登,而 各界人士與事件有關者,亦有權提出反對。年內,當局共接獲483份申請書,發出 放債人牌照 457個。於一九九零年年底時,共有持牌放債人474個。
該條例對一些違反法定事項的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加以嚴懲。此 外,亦規定無牌放債人不能採取法律行動以收回所放債款。除了某些例外情況(主要 是銀行業條例所指的認可機構),任何人士,無論其本身是否放債人,倘以超過年 息6分的利率放債或提議放債,均屬違法;而有關的還款協議及所提供的抵押,亦 不能依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