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90 — Page 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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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

破產和強制清盤

註冊總署屬下的破產管理處,負責管理破產人的資產,以及由法庭頒令強制清 盤的公司的資產。

法庭向破產人發出接管令接管其財產,或對公司發出清盤令後,身為破產管理 官的註冊總署署長,便成為該破產人的財產臨時接管人,或成為該清盤公司的臨時 清盤人。如接管的資產於變賣後所得是少於20萬元,破產管理官可向法庭申請以簡 易程序處理,而破產管理官亦因而會獲委任為信託人或清盤人。在其他情況下,破 產案的債權人或強制清盤案的債權人及出資人,須舉行會議,以決定是否委任破產 管理官或一位來自私營機構的人士為信託人或清盤人。如往年一樣,破產管理官在 大部分案件中,均獲委任為信託人或清盤人。

年內,法庭頒發的接管令有209宗,清盤令286宗,比上一年增加了47.7%。 九九零年內,經破產管理官變賣的資產總值達2.13億元,而在253宗無償債能力的 案件中,債權人共獲得發還5,480萬元的債款。

官方信託人、司法信託人和官方代表律師

註冊總署署長亦行使授與官方信託人、司法信託人及官方代表律師的權力,並 執行他們所應負的職責。年底時,由官方信託人管理的信託基金共13項,總值達 120萬元。官方代表律師同意處理的案件,則共有9宗。

當局認為將註冊總署署長所負責處理的上述職務交由法律援助署執行,會更為 適當,並已決定實施此項安排。為此,當局現正擬備所需作出的法例修訂,預料有 關的職務移交工作可於一九九一年付諸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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