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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保險業經諮詢政府後,已擬訂一些實施自行監管的措施,以加強保險業的紀 律。其中包括於一九八九年通過兩項保險業業務慣例聲明,規定長期保險合約及一 般保險業務合約的擬訂方法;並於一九九零年二月成立保險索償投訴局,以提供一 個獨立的途徑,處理因私人保險單出現糾紛而提出的索償。保險業亦正考慮有關業 內中介團體(如代理人及經紀)實施自行監管的建議。自行監管的制度將有助於本港 發展為一個國際保險業中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當局繼制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後,於一九八九年五月一日成立了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就徹底改革本港證券業的法例及實施證券業檢討委員 會於一九八八年五月提出的部分主要建議而言,上述條例的制定,是第一個重要的 階段。

上述條例將以前的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和證券及商 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的職責,移交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並為證券及期貨 行業提供一般監管的架構,至於部分要點,則留待監察委員會草擬規例、行政程序 和指引加以訂明。監察委員會於成立的第一年,已着手制訂證券業規例的詳細 構,使香港在市場監管及慣例方面能夠符合國際的認可標準。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一個不隸屬政府架構範圍,並享有自主權的法定 組織,監察委員會有理事10名,其中執行理事和非執行理事各佔半數。總督有權委 任理事,並可向監察委員會發出政策指示。監察委員會每年須向財政司呈交報告書 及經審核的帳目表,以便提交立法局省覽。

監察委員會可要求轄下的諮詢委員會,提供有關政策的意見;諮詢委員會的 12名獨立成員由總督委任,來自不同的市場及有關的專業組別,因此具有代表性。 對於監察委員會在註冊及行使干預權力方面的決定,有關人士可向由總督委任的證 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監察委員會的經費,大部分由市場承擔,但政府亦須負擔一部分。市場提供經 費的形式,是就監察委員會所提供的特定服務或履行的職務(按照收回成本的原 則),支付所需的費用,以及就聯合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進行的買賣繳付法定徵費。 監察委員會每年的收支預算,估計約為1.6億元。截至一九九零年十二月卅一日止, 監察委員會共有職員232人。

監察委員會負責領導進行證券及期貨法例的全面檢討工作,其中包括發表單位 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和收購及合併守則的修訂本,以徵詢公眾的意見。此外,亦發 表新訂的與投資有關的保險計劃及集資退休基金守則。與移民有關的投資計劃守 則,亦已生效。監察委員會同時發布「適當人選」準則,就個別人士申請註冊為證券 及期貨經紀、交易商及顧問,該委員會應如何進行「適當人選」測試作出指引。

年內一項重要的成就,是發展一套更精簡有效的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認可制 度。制度經改良後,監察委員會已能清理於一九八九年五月前積壓的單位信託認可 申請;而處理此類認可申請的時間,亦由逾12個月縮減至平均2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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