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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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改革委員會

法律改革委員會由總督會同行政局任命,負責研究由律政司或首席按察司提出 的問題,然後擬備報告書。委員會成員包括立法局議員、從事學術教研或執業的律 師,以及社會知名人士。

自一九八零年成立以來,委員會已先後發表了19份報告書,論題廣泛,包括商 業仲裁、同性戀、保釋,以及刑事訴訟中配偶的作證資格和可否強制作證等問題 政府現已實施其中7份報告書的全部或部分建議,現正考慮其餘報告書的建議

委員會目前正在研究的專題計有:民事訴訟的證據、拘捕和羈押、版權、欺詐 行為、隱私權、刑法的編纂、非婚生子女獲得合法地位、離婚理由以及監護人責任 及監護權。

註冊總署署長

註冊總署署長是根據註冊總署署長(人事編制)條例而設立的法定職位。註冊總 署署長還兼任下列法定職位:田土註冊處處長、公司註冊官、破產管理官、官方信 託人及官方代表律師。註冊總署主要分為3個科。田土科根據土註冊條例推行 土註冊處的工作,並就所有政府土地買賣事宜,為政府擬訂物業轉讓契據及提供法 律上的意見。公司科包括公司註冊處及放債人註冊處。公司註冊處負責執行公司條 例的規定,而放債人註冊處則根據放債人條例管制放債人。破產管理科則為私營機 構提供破產管理服務,在破產案中出任信託人,及在公司清盤案中出任清盤人。

註冊總署署長亦兼任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當然委員;此外,還代表財政司, 在香港會計師公會理事會中擔任當然委員。

知識產權署署長

知識產權署署長是根據知識產權署署長(人事編制)條例,於一九九零年七月二 日設立的法定職位。知識產權署署長接替註冊總署署長出任商標註冊處處長及專利 權註冊處處長的法定職位。知識產權署設有商標註冊處及專利權註冊處,根據商標 條例及專利權註冊條例的規定,訂立及管理一套關於商標及專利權註冊與保障的制 度。此外,該部門亦負責為其他形式的知識產權提供保障,以及集中各方面的力量 進一步發展保障本港知識產權的制度。

法律援助

香港經過多年來的發展,現已建立一套十分完備的法律援助制度,盡量使更多 無法負擔費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或自由的人士,獲得公平的待遇。這項援助 工作由法律援助署負責執行,無論是在地方法院、高院原訟庭或高院上訴庭審理的 民事或刑事案件,以及向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上訴的案件,該署均可委派律師代 表當事人出庭。任何人士,不論是否本港居民,只要法律援助署署長審查後,認為 在經濟上符合資格及具-

分訴訟理由,均可獲得法律援助。此外,香港律師會亦推 行一項法律輔導計劃,在裁判司法庭和兒童法庭審理的若干刑事案件中,免費為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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