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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
僱員賠償
勞工處負責執行僱員補償條例和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的規定。凡受僱員補 償條例保障的僱員,如在受僱期內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而致受傷或死亡,該處即確 保受傷僱員或罹難僱員的遺屬,可從僱主方面獲得賠償。勞工處又確保受肺塵埃沉 着病(補償)條例保障的人士,可盡早獲得肺塵埃沉着病賠償基金賠償;該基金的經 費,來自向建造業和石礦業徵收的税款。
根據兩級制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的制度,因工傷而致可能永久喪失工作能力的 僱員,須在本港8間大型醫院接受委員會評估。一九八九年內,普通評估委員會共 召開會議549次,就勞工處處長轉交的個案而作出的評估有18135宗,覆檢個案則 有1149宗;特別評估委員會則召開會議5次,就普通評估委員會轉交的個案而作出 的評估有3宗,覆檢個案則有2宗。
勞工處處長有權評定喪失工作能力個案所應得的補償額。由一九八九年一月一 日起,這項權力已擴大至包括有權評定那些喪失工作能力低於5%的僱員所應得的 補償額
。
僱員補償條例和肺塵埃沉着病(補償)條例的補償額年內曾經加以檢討。由一九 九零年一月一日起,補償額會提高約23%,以反映自一九八八年進行檢討以來工資 率的變動情況。
當局現正着手推行一項僱員補償援助計劃。根據這項計劃,自一九八四年一月 一日實施強制投保後的意外事件受害人,均可獲給予援助。該項計劃保障因僱主拖 欠賠款或承保人無法償還債項而未能收到應得的法定補償或普通法賠償的僱員,同 時也保障承保人破產而未能收到賠款的僱主。
一九八九年內,共有146宗個案根據肺塵埃沉着病補償計劃獲得補償,金額達 12,983,071元。肺塵埃沉着病補償基金委員會撥出150萬元,資助6項研究和教育活 動,以預防肺塵埃沉着病。
勞工顧問委員會
勞工顧問委員會由總督委任,就一般勞工事務,包括勞工法例和國際勞工組織 的公約和建議書,向勞工處處長提供意見。委員會近年不斷擴大職責,積極參與制 訂勞工政策,並就各項主要的勞工法例提供意見。
委員會由勞工處處長或副處長出任當然主席,共有12名委員,其中6名代表僱 主,另有6名委員則代表僱員。代表僱主的委員中,有5名由5個主要僱主商會提 名,1名以個人身份由政府委任;代表僱員的委員中,有5名由業經登記的職工會選 出,1名以個人身份由政府委任。委員會設有多個小組委員會,分別處理就業輔導、 國際勞工標準的實施、工業安全與健康、勞資關係以及僱員補償等特別事項,以期 更有效應付日益複雜的勞工問題,並鼓勵僱主和僱員更積極參與勞工事務。當局不 時增選一些僱主和僱員,加入這些小組委員會為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