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業

瑞士137個、台灣81個以及荷蘭78個。截至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卅一日止,註冊商標 總數達54255 個。

專利權註冊處雖亦隸屬註冊總署商業科,但由於所註冊的專利權是先在外地頒 授,故與商標註冊處的性質有所不同。根據專利權註冊條例的規定,凡已獲得英國 專利權或歐洲專利權(英國)的人士,得由頒授之日起5年內,申請將該項專利權在 香港註冊。

年內專利權註冊共1030宗,一九八八年則有1070宗。英國專利權或歐洲專利 權(英國)在香港註冊後,專利權持有人獲得的權利,與在英國註冊所得者相同, 如該項專利權是在英國頒發而適用於香港。這些權利與英國專利權同日生效,直至 專利權在英國告終時止。

公司註冊處

註冊總署的公司註冊處,對於所有在本港註冊的公司和在本港設立辦事處的海 外公司,均存有紀錄。

本港公司均根據公司條例註冊成立,該條例大部分仍以過去在英國施行,而現 已由一九八五年公司法取代的一九二九年公司法為藍本。但自從公司法例修訂委員 會於一九七一年六月及一九七三年四月提出若干建議後,公司條例中若干條文,特 別是關於招股章程、帳目及核數的部分,業經修訂,現已包括一九四八年及一九六 七年公司法大部分的有關規定。公司法例修訂委員會第二號報告書的其他建議,大 部分已列入內容詳盡的一九八四年公司(修訂)條例內。該條例於一九八四年一月制 定,並於同年八月卅一日生效;今後會根據公司法改革常務委員會的建議,不斷 修訂及改善。上述委員會於一九八四年成立,首要工作是確保本港的公司法例切合 政府及商界的最新需要。在一九八七年二月二十日至一九八九年七月廿一日期間, 當局數度修訂一九八四年公司(修訂)條例。

每家公司於註冊時須繳交註冊費600元,另每1,000元註冊資本總額繳費6元。 一九八九年內共有31674家新公司註冊,比一九八八年多1200家。新公司的註冊資 本總額為33.71億元,其中資本額在500萬元或以上的有113家。年內有8401家公 司增加註冊資本,增加額共達274.06億元,亦按每1,000元交6元的比率繳費。年底 時,已註冊的本港公司共242709家,而一九八八年則為213515家。

海外註冊公司在香港設立辦事處,必須在一個月內將若干文件送交公司註冊處 登記。

海外公司註冊時,必須繳付500元註冊費和小額備案費用。年內有266家海外 公司註冊,150家停業。年底時,在本港設有註冊辦事處的海外公司有2464家,分 屬65個國家,其中美國公司佔605家、英國公司350家、日本公司286家。

公司註冊處同時根據註冊信託人法團成立條例,為信託人登記為法人;此外, 亦辦理有限責任合夥經營的註冊事宜。

放債人

根據一九八零年十二月起實施的放債人條例,凡欲經營放債人業務的人士,均 須向牌照法庭申領牌照。該條例於一九八八年七月予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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