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9 — Page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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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業

牌照申請人須先向兼任放債人註冊處處長的註冊總署署長提交申請書,同時將 副本送交警務處處長。兩者均可對該項申請提出反對。該項申請須於報章刊登,而 各界人士與事件有關者,亦可提出反對。年內,當局共接獲496份申請書,發出放 債人牌照 473個。年底時,共有持牌放債人468個。

該條例對一些違反法定事項的罪行,例如無牌經營放債業務,加以嚴懲。此 外,亦規定無牌放債人不能採取法律行動以收回所放債款。除了某些例外情況(主要 是銀行業條例所指的認可機構),任何人士,無論其本身是否放債人,倘以超過年息 6分的利率放債或提議放債,均屬違法;而有關的還款協議及所提供的抵押,亦不能 依法執行。

破產和強制清盤

註冊總署的破產管理處,負責管理破產案和強制公司清盤案中涉及的資產。 註冊總署署長亦兼任破產管理官,負責接管被法庭頒令接管的債務人財產,或 擔任被法庭頒令清盤公司的臨時清盤人。註冊總署署長會一直執行該項職責,直至 其本人或其他人士獲委為信託人或清盤人。

年內,向法庭提出的破產申請有224宗,強制公司清盤的申請有224宗,而法 庭頒發的接管令有177宗、清盤令158宗。如往年一樣,大部分案件都委任破產管理 -官為信託人或清盤人。一九八九年內,破產管理官變賣的資產總值達3.51億元。

官方信託人、官方代表律師和司法信託人

註冊總署署長亦行使授與官方信託人、官方代表律師和司法信託人的權力,並 執行所應負的職責。年底時,由官方信託人管理的信託基金共14項,總值達213萬 元。官方代表律師同意處理的案件,則有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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