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金融政策
政府一向致力為金融業提供一個有利環境,並予以-
分監管,務求盡量保持健 全的商業標準,一方面維繫人們對金融制度的信心,另一方面不受官僚或財政問題 所妨礙。
香港與其他主要金融中心不同的地方,是並無中央銀行之設。通常由中央銀行 執行的工作,例如審慎監察金融機構,管理官方外匯儲備,負責某類市場運作,持 有發行鈔票的保證,為政府提供中央銀行服務等,大多由布政司署金融科屬下各政 府部門負責。
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在港元匯率經過一段極不穩定的時期後,當局推出一 套經修訂的匯率制度。根據新的措施,由外匯基金發給兩家發鈔銀行作為發行港元 紙幣保證的負債證明書,在發出及贖回時,均須按1美元兑7.8港元的固定匯率以美 元繳付。換言之,在實際的運作中,銀行增加流通紙幣數量時,便須向外匯基金繳 付等額美元;流通的紙幣被撤回時,則須由外匯基金付還等額的美元。兩家發鈔銀 行在與本港所有其他銀行進行紙幣交易時,相應地採用了上述固定匯率,但在外匯 市場方面,港元匯率仍由市場的供求力量決定。然而,銀行之間的套匯及競爭,令 市場匯率一直維持在負債證明書所定匯率(即7.8港元兌1美元)的水平。
自採用聯繫匯率制度後,匯率已不再是本港經濟調整過程中的一項變動因素。 在聯繫匯率制度下,利率、貨幣供應和經濟活動程度,會自動對國際收支差額的壓 力作出調整。
香港銀行公會負責就存款期限最長原為15個月的持牌銀行存款(款額在50萬元 或以上而期限少於3個月的存款除外),釐定最高利率。銀行公會有法定的義務,徵 詢政府對釐定利率的意見。設立這項程序,目的是確保銀行公會在作出決定時,會 顧及較廣泛的公眾利益,包括對匯率的影響。
為遏止一九八七年年底至翌年年初因盛傳港元升值而湧現的投機活動,香港銀 行公會在徵詢財政司的意見後,修訂了利率規則,授權銀行在有需要時,可向巨額 的港元存款結餘收取手續費(「負利率」)。制訂這項措施已足以阻嚇投機活動,所以 實際上銀行並無需要徵收這項手續費。
一九八八年七月中,外匯基金與作為香港銀行公會交換所管理銀行的香港上海 匯豐銀行有限公司議定新的會計安排,目的是使政府可透過運用外匯基金,對銀行 同業市場內的流動資金和利率發揮更有效的影響力,使政府在聯繫匯率制度下更能 維持匯率的穩定。在新安排下,匯豐銀行須在外匯基金開設一個戶口,保留一筆港 元結餘,數額不得少於所有其他銀行的淨結算差額。匯豐銀行須確保其戶口的結餘 不低於淨結算差額,或淨結算差額不致出現負數,否則便須付利息給外匯基金。外 匯基金可酌情運用這戶口來結算該基金與匯豐銀行或其他銀行進行的港元交易。
實施這些會計安排後,外匯基金實際上便成為銀行同業市場流動資金的最後提 供者。在一九八八年七月中之前,這個角色向由匯豐銀行擔當。透過在銀行同業市 場借入港元或在外匯市場賣出外幣以套取港元,外匯基金現可減少港元的供應,從 而調高銀行同業拆息,以抵銷港元對美元匯率的弱勢。同樣地,外匯基金可採取方 向相反的措施,藉以增加銀行同業之間的流動資金和調低利率,從而抵銷港元對美 元匯率的強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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