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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和金融
除外匯基金與匯豐銀行之間的會計安排外,庫務署亦在外匯基金開設一個港元 戶口,為從政府一般收入轉撥外匯基金以換取有息債務證明書的款項記帳。透過發 出及贖回債務證明書,外匯基金多了一項工具去影響銀行同業間的流動資金。
在新會計安排下,政府亦可透過買賣質素合格的港元金融資產,影響銀行同業 市場的金融情況。在其他金融中心,這類金融資產通常是政府發行的債務票據,但 在本港,這種債券並不存在。一九八八年下半年,金融科進行了一項研究,得出的 結論是,基於金融政策和為進一步發展本地資本市場,本港應制訂一項發行短期 政府票據的計劃。財政司已於一九八九年三月在預算案演辭中宣布這項措施。當局 與香港資本市場協會和其他有關人士磋商後,已就發行這種短期政府票據(名為外匯 基金票據)所需技術和制度,進行詳細研究。預料首批外匯基金票據可於一九九零年 年初發行,每星期推出一次,總值為2至3億元。
外匯基金
香港政府外匯基金是根據一九三五年貨幣條例(後改稱外匯基金條例)設立。外 匯基金自設立以來,一直持有發行紙幣的保證。一九七六年,由於硬幣發行基金(該 基金持有政府發行硬幣的保證)的資產,以及原本由政府一般收入帳目持有的大部分 外幣資產,均轉撥外匯基金,外匯基金的作用因而更大。上述兩類資產轉撥外匯基 金時,基金均發出以港元為單位的有息債務證明書。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卅一日,硬 幣發行基金與外匯基金合併,前者所持有的債務證明書,亦全部贖回
。
由一九七八年起,政府就已發出的有息債務證明書,將一般收入帳目中的港元 結存(流動資金除外)轉撥外匯基金,基金的作用因而進一步擴大。因此,政府大部 分的金融資產現時均由外匯基金持有。這些資產主要是一些外幣和港元的銀行存 款,以及外幣有息證券。外匯基金的主要工作,是負責上述資產的日常管理。根據 外匯基金條例,基金的法定職責是影響港元匯兌值。外匯基金由布政司署金融科依 照財政司的指示管理,財政司則會聽取諮詢委員會的意見,委員會的成員包括銀行 界及財經界的知名人士。
外匯基金的另一作用,與銀行業的紙幣和硬幣供應有關。除少數信用紙幣以金 邊證券作保證外,現時流通的紙幣(有面額10元、20元、50元、100元、 500 元和 1,000元數種),限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前稱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和標準渣 打銀行依據持有的外匯基金負債證明書發行。
這些證明書是外匯基金的無息負債,並按流通紙幣數量的多寡而發出或贖回。 自一九八三年十月十七日港元與美元掛鈎以來,負債證明書發給兩間發鈔銀行或從 兩間銀行贖回時,均須按1美元兑7.8港元的固定匯率以美元付款。外匯基金須支付 管理紙幣發行事宜的費用(但不包括與信用紙幣有關的費用),發行紙幣所得的純 利,則撥歸基金。至於5元、2元、1元、5角、2角、1角硬幣和1分紙幣,均由 政府發行。一九八九年年底的流通貨幣總額及貨幣供應詳情,見附錄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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