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和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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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擔任具影響力的職位。條例同時授權保險業監督可在若干情況下,干預保險 公司的業務。保險業監督如認為有需要,亦可採取補救或預防措施,以保障投保人 和索償人的利益,包括規限保險費收入、限制新業務、將資產託管及申請將有關公 司清盤。
保險業經諮詢政府後,已擬訂一些實施自行監管措施的建議,以加強保險業的 紀律。其中部分建議計劃於一九九零年實施,預料將有助於本港發展為一個國際保 險業中心。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三日,當局制定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在徹底 改革本港證券業法例方面,這是第一個重要的階段,同時標誌着證券業檢討委員 會在一九八八年五月就一九八七年十月股市崩潰事件提出的主要建議,部分已予實 施。
根據上述條例,以前的證券事務監察委員會、商品交易事務監察委員會和證券 及商品交易監理專員辦事處的職責,在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於一九八九年五 月一日成立當日移交該委員會。該條例為監察委員會提供一般監管的架構,至於細 節問題,則由監察委員會草擬規例、行政程序和指引加以訂明;在草擬過程中,監 察委員會將視乎需要,全面徵詢市場人士和政府的意見。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是一個不隸屬政府架構範圍,並享有自主權的法定 組織,負責對證券、期貨及金融投資行業進行監管。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是在顧及 香港本身的情況和需要下,以合理的成本及按照與其他國際金融中心大致相若的參 與程度,確保市場可以健全運作,並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監察委員會由10名理事管理,其中執行理事和非執行理事各佔半數。至於主席 一職,則由執行理事出任,主席有權投決定票。非執行理事負責為監察委員會的管 理階層提供獨立的意見,並積極參與政策的制訂。總督有權委任和罷免主席和理 事,並可向監察委員會發出政策指示,財政司則可着令監察委員會提供有關該會事 務的資料。
監察委員會可要求轄下的諮詢委員會,提供有關政策的意見;諮詢委員會的成 員由總督委任,來自不同的市場人士及有關的專業人士,因此具有代表性。對於監 察委員會的某些決定,有關人士可向經總督委任的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委員會上 訴。上訴委員會負責聆訊有關申請註冊、暫時吊銷或撤銷註冊,以及行使干預權力 的上訴。
監察委員會每年須向財政司呈交報告書及經審核的帳目表,以便提交立法局省 覽。監察委員會每年的收支預算,須獲總督通過,核數署署長則有權審查其帳目。
監察委員會的經費,大部分由市場承擔,但政府亦須負擔一部分。不包括開辦 費用,監察委員會每年的收支預算,以一九八九年價格計算,估計約為1.4億元。市 場提供經費的形式,是按照一個大致上只收回成本的原則,就監察委員會所提供的 特定服務或工作,支付所需的費用,以及就聯合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進行的買賣繳 付法定徵費。在一九八八至八九年度,政府所承擔的經費,共達2.2億元,其中包括 開辦費、每年的經常補助費和免息墊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