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1989 — Page 83

Hong Kong Year Books 香港年報 All

財政和金融

此外,本港尚有另一個買賣活躍的黃金市場,參與者主要是銀行、各大國際金 行和黃金交易公司。該市場一般稱為本地倫敦金市場,交易以美元按每金衡安士報 價,黃金純度為99.95%,在倫敦交收。近年來,該市場的交投有顯著增長。

金融業的監管

一九八六年三月通過的銀行業條例,取代了舊有的銀行業條例和接受存款公司 條例,授權銀行監理專員對統稱為認可機構的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實行審慎監 察。該條例規定銀行業務必須予以監管,特別是接受存款業務,同時各認可機構亦 須接受監察,以便為存戶提供一定的保障,並促進銀行體系的全面穩定及有效運 作。

銀行監理專員辦事處向各認可機構,包括本港註冊銀行和接受存款公司的海外 分行,收集定期的申報表,並且派遣審查小組前往這些機構調查。銀行業規例及監 察事務委員會(該委員會在瑞士巴塞爾定期召開會議)發出的修訂契約所載的原則, 及以香港為基地的銀行集團所訂的世界性監察原則,均為香港接納及採用。

為應付本港金融市場在一九八七年十月世界股市崩潰期間所遇到的困難,當局 於一九八九年五月成立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負責審慎監察本港的證券、金 融投資及商品期貨買賣等行業。監察委員會負責執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 例、證券條例、保障投資者條例、商品交易條例和證券(公開權益)條例。

證券條例和證券交易所(合併)條例,連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就 證券交易及聯合交易所的運作提供了一個架構,以便對證券買賣加以監管。上述條 例規定證券商、合夥商號、投資顧問和其他經紀必須註冊,亦規定對涉嫌不法的行 為進行調查,以及設立一項賠償基金,在股票經紀未能履行責任時,給予客戶賠 償。

保障投資者條例禁止使用欺詐或罔顧後果的手段,誘使投資者買賣證券或參與 其他投資的安排(證券條例則管制證券投資的安排),並規定有關刊物的發行事宜, 方法是禁止刊登事先未經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核准而邀請他人投資的廣告。 當局在一九八九年七月修訂上述條例,把核准刊登商業票據及存款證廣告的程序簡 化。

商品交易條例連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條例,就期貨交易所的運作,以 及商品交易商、顧問和代表的經營方式,提供了一個監管架構。條例規定交易商及 其代表必須註冊,並規定設立一項賠償基金,在商品交易商未能履行責任時,給予 客戶賠償。

在香港經營保險業務的公司,均受保險公司條例所管制。該條例將各類保險業 務歸由一個由註冊總署署長(保險業監督)負責的綜合監管制度管制。只有經核准的 公司、倫敦的勞埃德保險集團,或一些獲總督會同行政局批准的承保機構,始可在 香港經營保險業務或接受投保。所有要求批准經營的申請,均由保險業監督審核, 以確保所有獲准營業的保險公司,都具有良好商譽,並且符合條例所規定的全部準 則。條例對所有核准保險公司的最低資本額和償債能力,均有所規定;此外,並規 定每年須向保險業監督呈交財政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條例又規定,倘若保險業監 督認為某人並非一個可與某核准保險公司有關連的稱職和適當人選,則該人不得在

61

Comments

Approved members can add comments, bookmarks, and private notes.

No comments yet.

Private Research Note

Private notes are available after approv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