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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英聯合聲明的實施

終審法院

聯合聲明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終審法院。在一九八九年,雙方繼續就一 九九七年前在香港設立終審法院一事,進行討論。

法律本地化

現時適用於香港的聯合王國法例,為數頗多。這些法例在一九九七年後將會在 香港失去法律效力,因此必須在一九九七年前把這些法例「本地化」,即以一九九七 年後仍然繼續有效的本地法取代。在一九八七年十一月舉行的聯合聯絡小組第八 次會議上,雙方商定了就聯合王國法例本地化進行磋商的一般原則,至今這方面的 工作已有長足的進展。有關海事裁判權民事訴訟的最高法院(修訂)條例,於一九八 九年二月通過,是英國法例本地化的第一步。另有4套商船(安全)規例於一九八九 年五月加以本地化,而兩項有關商船的條例草案亦於一九八九年六月提交立法局。

民用航空運輸協定

- 在一九八八年,香港分別與瑞士和加拿大簽訂新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此後, 香港與該兩國的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不再是聯合王國與該兩國簽訂的協定中的一部 分。一九八九年一月九日,香港與汶萊簽訂民用航空運輸協定,該協定亦在同日正 式生效,而其他民用航空運輸協定談判,亦已取得相當進展。

國際權利和義務專家小組

聯合聯絡小組轄下的國際權利和義務專家小組,於一九八六年七月正式成立, 負責研究和討論關於使各項與香港有關的國際權利和義務繼續適用於香港的事宜, 並向聯合聯絡小組匯報研究所得的結論。專家小組以香港為駐地,成員包括雙方各 自派出的3名專家,必要時可加入其他專家和工作人員。

由於與香港有關的條約和國際義務為數極多,而這些都是專家小組需要逐一研 究的,所以有關工作需時多年方可完成。到目前為止,專家小組一共舉行了8次會 議,並且取得了良好進展。一九八九年內,專家小組所作的討論,使中英雙方在聯 合聯絡小組會議上,就香港於一九九七年後繼續參加國際貨幣基金、國際復興開發 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和國際開發協會等組織達成協議。雙方同意在一九九七年後, 香港將繼續參加這些組織,而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國際金融公司和國際開發協會等 組織則可於有需要時,按照他們的協定條款在香港運作,並以港元為運作貨幣。目 前,聯合聯絡小組已就香港繼續參與24個國際組織達成協議。

土地委員會

中英土地委員會按照聯合聲明附件三於一九八五年成立,負責就附件三關於土 地契約和其他有關事宜的規定進行磋商。土地委員會由雙方各派3名官員組成,會 議在香港舉行。

一九八九年內,土地委員會共舉行了2次正式會議,並於三月召開的會議上, 就一九八九至九零年度的批地計劃達成協議,在該財政年度內提供約78公頃土地。 此外,土地委員會也商定年內可另外撥出5公頃土地,有需要時推出商業、住 宅、工業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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