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3

律制度 富

香港的法律

一般來說,香港在法律方面追隨英國和威爾斯的法律。一九六六年所通過的英 國法律適用範圍條例,公布英國法律在香港的適用範圍。該條例第三條規定:英國 的普通法和衡平法規中,凡可應用於香港情況或居民的,應酌情稍事修改而加以應 用。

此外,根據該條例,英國一三六一年太平紳士法,以及一六八九年欠租扣押法 等法例,亦適用於香港。

二 英皇制誥第九條明文規定,英國有權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管理而制定所 需的法律。因此,英國法例曾數度直接或經女皇會同樞密院規定在本港施行。實際 上,這項權力主要只施行於對本港國際地位有關的事項上。例如:於一九六八年頒 行的一九六七年東京公約法(海外屬土)令,便是女皇會同樞密院頒發的命令,目的 是在香港實施一項條約,而英國本身則是締約的一方。

為確保本港在一九九七年之前有一套完整的法律,並由本港的立法機關賦予權 力,當局必須以本地法例取代主題相同的英國法例。因此,港府通過了一項立法方 案,逐步廢除應用於本港的英國法律,而以香港的法例取代。根據一九八五年香港 法的規定,本港的立法機關可行使所需的權力,以本地條例代替特定範圍內的英國 法律,而一九八六年香港(立法權力)令具體說明特定範圍是指民用航空、商船航運 和海事裁判權等事宜。預料日後會制定更多法令,以便在其他範圍授予香港類似的 權力。

總督在聽取立法局的意見並獲該局同意後,可全權為香港的和平、秩序和良好 管理而制定有關條例。一直以來,大部分適用於香港的法例均以此方式制定,或根 據某一條例而制定附屬法例。這類法例通常由布政司署轄下其中一科提出。

香港本土的法例(亦即立法局所通過而經總督同意的條例),通常由香港政府主 決策的各科訂定明確草擬指示,交由律政司署法律草擬科草擬。這些指示是與政府 各有關部門經過商議,並於適當時諮詢有關公眾團體的意見後,始行訂出。草案完 成後,便呈交總督會同行政局,請求批准呈交立法局審議。倘立法局表決贊成,則 總督有權同意其制定;總督同意後,有關草案才通過成為法律。

香港的法例,載於全套共31冊的「香港法律」活頁匯編內,每年均作出修訂,以 切合現況。

Share This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