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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核數署署長辦事處
香港開埠初期,政府即明白有需要進行審核帳目的工作;事實上,核數署是本 港歷史最悠久的政府部門之一。第一任核數首長是在香港割讓後只有3年,即一八 四四年委出。
目前,審核香港政府帳目的工作,是根據一九七一年制定的核數條例進行。該 條例規定核數署署長的委任、任期、職責和權力,並規定庫務署署長須將周年收支 帳目表送交核數署署長審查,而核數署署長審核帳目後,則須將其審核報告書呈交 總督,由總督以立法局主席身份省覽。條例訂明一些關於審查、調查和審核,以及 報告和證明政府帳目的指定職責;在查閱帳簿、文件、紀錄等以及要求所需解釋方 面,署長均享有廣泛權力。此外,在執行職責和行使權力時,署長毋須聽命於任何 人士或機構或受其控制;在進行調查時,署長亦享有頗大而無限制的酌處權;如認 為恰當,亦可自行決定作出公開報導。因此,署長並不在當局的管轄範圍,而是獨 立執行職務。
審核所有政府帳目的工作,由核數署署長及其職員負責。署長亦負責審核市政 局、區域市政局、職業訓練局、房屋委員會,50多個法定和非法定基金與其他公共 團體的帳目,以及審查本港各類政府補助機構的財政狀況。
目前,本港的政府帳目審核工作分為兩大類,即「審核帳目是否妥善」的工作, 以及「衡工量值」式核數工作。前一類工作,目的是確保政府的財政及會計帳項, 般都準確妥當,並以抽查及審查方式進行,藉以找出可能不健全的地方。這項審核 工作,是在合理範圍內盡量確保政府帳目準確無誤,不過,由於政府收支龐大、帳 目種類繁多,因此不能期望這類工作可以找出會計上所有出錯或財政上所有流弊之 處。衡工量值式核數工作,則按照政府帳目委員會主席在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九日 提交立法局的準則進行,目的是確保有關人員在管理公帑方面,既謹慎又節約,而 付出的開支亦物有所值。這些工作所涉及的,並非審查一般會計紀錄那般簡單。為 配合目前其他地方在政府和商業核數工作方面的發展,當局越來越需要確定是否已 採用有效率和合乎經濟的方法去實現指定目標,以及確定是否已達致這些目標。
核數署署長報告書呈交總督後,由總督以立法局主席身份省覽;在提交立法局 後,由政府帳目委員會審查。一九八八年,核數署署長接納了政府帳目委員會的建 議,開始每年提交兩份報告。一九八九年,第一份報告在四月六日呈交總督,內容 包括已完成的衡工量值式核數的結果;第二份報告在十月廿七日呈交,内容包括上 一財政年度政府帳目的審核證明,以及已完成的衡工量值式核數的結果。
核數署署長就其他公共團體帳目擬備的報告,均依照管制這些團體運作的法 例,提交有關當局。
對外關係
英國政府的職責
由於香港是英國屬土,按照政制的規定,港府的任何行動均由英國外交及聯邦 事務大臣向英國國會負責。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擁有向總督發號施令的權力;不 過,就記憶所及,正式發號施令的情形實際上從未出現,而香港在處理一切内政事 務時,均享有高度的自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