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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制和行政
上御璽),構成了香港的成文憲法。不過,一些施行已久的常規慣例決定了這些憲制 安排的施行方式。例如,從上述的憲法文件來看,雖然英國政府似乎有很大權力決 定管治香港的方式,但實際上,香港大都可自行管理本身的事務和決定本身的政 策。同樣地,總督一向極少-
分行使本身的權力:政府是透過與市民協商及達成共 識,負起管理香港的工作。
英皇制誥指定總督兼任駐港三軍總司令,並須遵守香港法律,以及遵行英女皇 或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的訓令。此外,制誥對行政立法兩局的組織,以及總督在立 法、土地處理、法官和公職人員的任命、赦免令、最高法院及地方法院法官的任期 等方面的權力,均有所規定。
皇室訓令對行政立法兩局成員的任命、行政局議事種類、總督諮詢行政局的責 任,以及總督反對行政局意見的權力(總督已多年沒有行使這項權力)等事項 規 定。此外,皇室訓令又對立法局的成員資格、選舉事宜、議事種類、該局通過法例 的形式,以及不獲通過法例的種類等作出規定。根據皇室訓令第廿三條所授權力而 制定的立法局會議常規,對於通過條例草案的程序亦有所規定。
中央政府
行政局
行政局有4名當然官守議員(即布政司、英軍總司令、財政司和律政司),以及 由外交及聯邦事務大臣批准總督委任的其他議員。截至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止,行政局有委任議員10名,其中一名是官守議員。委任議員有固定的任期。
行政局所擔當的角色,與英國國會制度下的內閣頗為相似。行政局通常每周舉 行會議一次,開會時禁止旁聽,會議事項亦須保密,但很多決定均向外界公布。根 據皇室訓令,凡制定重要政策,總督均須諮詢該局。皇室訓令又規定,總督有權不 接納該局的意見,亦有權拒絕議員提出在局上討論某些特定事項的要求,但須遵循 有關的程序。不過,總督多年來從未運用這項權力。實際上,所有決定均透過達成 共識而並非分組表決作出。議員均有豐富經驗,代表了社會各階層人士的利益,因 此能夠在政府推行政策之前,詳細加以審閱。這樣,既可找出潛在問題並加以克 服,又可在提交制定政策的法例予立法機關通過前,作出修改,以反映市民的意願 和關注事項。總督會同行政局(即總督諮詢行政局的意見後行事),是香港行政權力 最大的中央樞紐。
除制定政策外,總督會同行政局亦對市民提出的上訴、請願或反對,作出裁 決;這些上訴、請願或反對,是市民根據各項條例所賦予的法定權利而提出。所有 主體法例在提交立法局前,均由行政局考慮;行政局又負責制定各項條例的附屬法 例。行政局就有關政策提出意見,倘須動用公帑,必須先獲得立法局財務委員會批 准撥款才可實施。
立法局
立法局是根據英皇制誥而組成,主要任務是制定法例,包括撥用公帑的法例。 條例草案經立法局通過後,必須獲總督同意,才能成為法律。經總督同意後,條例